信息化督察 区别化追责 层次化处理
北京高院出台审务督察新规定 改进司法作风
2014-04-04 10:57: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王炜 赵岩
  为及时发现和解决北京法院、法官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管理、有序规范全市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北京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注重运用科技手段,突出了对督察结果的运用,细化了问责追责,对进一步推进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七章四十九条,包括“机构、人员和职责”、“内容、方式”、“权限和处理程序”、“问责机制”、“结果的运用”等方面。其中明确规定,审务督察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做到实地检查与视频监控、庭审光盘抽查相结合。北京高院设专人检查监控视频,采集、甄选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立案大厅、接待窗口、庭审过程或者其他岗位、环节中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制作视频资料片,作为向全市法院通报的重要依据。同时要求各法院利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报送自行审务督察工作的图文及音视频资料。

  《办法》结合北京法院实际,区别被督察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干警两类人员,新增并细化了问责追责内容。《办法》规定,对市高级法院督察小组提出的督察建议整改不力的,被督察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当承担检讨责任,被督察对象是普通干警的,也要接受组织处理。如,致使同一问题在本单位发生三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被督察单位的院长要向市高级法院院长检讨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再如,普通干警从事与岗位职责无关的事项二次以下的,给予诫勉谈话;不当履行岗位职责,造成较大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调离岗位。同时规定,针对被督察对象发送的《审务督察告知书》内容,需计入个人廉政档案。

   《办法》还明确了对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个人三个层次的督察结果的运用,目的是强化各方面对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视程度。督察结果对被督察对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取消资格和扣分两个方面。针对被督察单位规定,因同一督察事项被市高级法院连续通报二次的,或者年内被市高级法院共计通报三次以上的,或者被市高级法院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和《审务督察告知书》共计三次以上的,取消被督察单位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针对被督察部门规定,被本院通报的、被本院发出《审务督察建议书》或者《审务督察告知书》、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副职领导干部向上一级领导检讨责任的,应当在被督察部门当年年度考核中扣分。针对被督察个人,包括全市法院行政编、事业编和聘用制人员,根据本人被市高级法院和本院通报及发生同一督察事项的次数,将分别被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法官遴选、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非领导职务晋升等相应资格,或者被延长预备党员转正期限,甚至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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