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气为杀人凶手藏枪 两男子触刑获拘役
2014-03-12 09:45: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频道 | 作者:胡四清 谭洁
  刘甲得知朋友晏某杀人后,想到晏某非法持有三支气枪,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查获,于是伙同刘乙将晏某三支气枪转走藏起来。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甲、刘乙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和四个月。

  2013年8月,被告人刘甲得知晏某等人在华容县某酒店里持刀致人死亡后,想到晏某非法持有三支气枪,可能会被公安机关查获,即给被告人刘乙打电话,要其准备一辆车将晏某的枪支转走藏起来。被告人刘乙立即借了一辆小汽车来到华容县城关镇某宾馆与被告人刘甲会合,载着刘甲及谢某(未到案)等人来到华容县城关镇“某酒家”。刘甲将晏某藏在此处的二支气枪拿到刘乙驾驶的车上,然后,刘乙又驾车载着刘甲等人来到华容县城关镇范蠡巷“某私房菜”餐馆门前,找到晏某的小汽车,将晏某藏在汽车尾箱里的另一支气枪拿到刘乙驾驶的车上。之后,被告人刘甲、刘乙与谢某经商议,决定将三支气枪藏到刘乙家中。于是,刘乙立即驾车前往华容县治河渡镇,将晏某的三支气枪藏到了其家中一楼后面卧室的床底下。经鉴定:藏匿于刘乙家中的三支气枪中有二支为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的制式气枪,认定为枪支;另一支为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仿真枪。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转移、藏匿他人非法持有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甲、刘乙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甲、刘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不思悔改,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