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假"高富帅"怀孕后跳楼自尽 诉赔偿获支持
2014-03-11 16:23:57
中国法院网讯 (朱瑞) 25岁的李茜通过网络认识了“高富帅”,两人恋情迅速发展并同居。然而,李茜怀孕之后,才发现男方告知的名字、年龄、工作都是假的,且男方已有家室。因不堪打击,李茜跳楼自尽。李父母将冒牌“高富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这起生命权纠纷案经过一、二审,近日终于有了结果,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冒牌“高富帅”承担三成的赔偿责任。
2012年3月,本科毕业后在沪工作的湖南女孩李茜网上认识了被告罗晨,其自称“周君”,1981年生,未婚,是上海某大公司的高管。双方见面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0月开始租房同居。2013年春节,“周君”跟李茜回老家过年,期间多次参加同学、亲友聚会,称即将成婚。2013年2月,李茜查知怀孕,李父母来沪照顾女儿。李父无意间发现,“周君”所持身份证竟是假证。而“周君”也最终承认,其真实姓名叫“罗晨”,1972年生,已婚,是上海某公司的普通职员。2013年3月24日,得知真相的李茜要求与罗晨分手并终止妊娠。次日,罗晨到李茜单位将其带至罗父母家中。27日上午9点多,李茜因身体不适,由罗父母陪同到医院体检,不料期间李茜“走失”,与罗晨通了十几个电话后,27日下午2时许,李茜从医院对面一座在建工地楼顶一跃而下,遗憾地结束了年轻的生命。李父母认为,罗晨的欺骗行为是导致李茜轻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起诉要求罗晨承担8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一审判决罗晨承担30%的责任,赔偿26万余元,对此,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开庭期间,李父母坚持认为3月25日当天,罗晨是违背李茜意愿,用胁迫的手段,将李茜绑架带走。而27日,罗晨明知李茜站在楼顶有轻生可能,却未及时救助或报警,存在过错。对此,罗晨一方却不认可,称当时是李父不同意报警,并坚持要女儿打掉孩子,而李茜与罗晨是真感情,罗晨在办离婚,两人都想把孩子生下;同时表示其最多从道义上补偿李父母5万元。对各自的说法,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罗晨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身份与李茜交往恋爱的行为,有违社会道义与公序良俗。李茜怀孕后才得知罗晨真实身份及婚姻状况,其精神上必然遭受巨大打击,故罗晨的行为是李茜绝望自杀的诱发因素之一,对罗晨坠楼身亡有一定的原因力。二审期间,双方对于提出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罗晨赔偿李父母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的30%,共计26万余元,并无不当,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2012年3月,本科毕业后在沪工作的湖南女孩李茜网上认识了被告罗晨,其自称“周君”,1981年生,未婚,是上海某大公司的高管。双方见面后,很快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0月开始租房同居。2013年春节,“周君”跟李茜回老家过年,期间多次参加同学、亲友聚会,称即将成婚。2013年2月,李茜查知怀孕,李父母来沪照顾女儿。李父无意间发现,“周君”所持身份证竟是假证。而“周君”也最终承认,其真实姓名叫“罗晨”,1972年生,已婚,是上海某公司的普通职员。2013年3月24日,得知真相的李茜要求与罗晨分手并终止妊娠。次日,罗晨到李茜单位将其带至罗父母家中。27日上午9点多,李茜因身体不适,由罗父母陪同到医院体检,不料期间李茜“走失”,与罗晨通了十几个电话后,27日下午2时许,李茜从医院对面一座在建工地楼顶一跃而下,遗憾地结束了年轻的生命。李父母认为,罗晨的欺骗行为是导致李茜轻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起诉要求罗晨承担8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8万余元。一审判决罗晨承担30%的责任,赔偿26万余元,对此,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开庭期间,李父母坚持认为3月25日当天,罗晨是违背李茜意愿,用胁迫的手段,将李茜绑架带走。而27日,罗晨明知李茜站在楼顶有轻生可能,却未及时救助或报警,存在过错。对此,罗晨一方却不认可,称当时是李父不同意报警,并坚持要女儿打掉孩子,而李茜与罗晨是真感情,罗晨在办离婚,两人都想把孩子生下;同时表示其最多从道义上补偿李父母5万元。对各自的说法,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罗晨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身份与李茜交往恋爱的行为,有违社会道义与公序良俗。李茜怀孕后才得知罗晨真实身份及婚姻状况,其精神上必然遭受巨大打击,故罗晨的行为是李茜绝望自杀的诱发因素之一,对罗晨坠楼身亡有一定的原因力。二审期间,双方对于提出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均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一审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酌情确定罗晨赔偿李父母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的30%,共计26万余元,并无不当,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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