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否认"证明"为欠款 公婆诉至法院获支持
2014-02-07 15:50:55
     中国法院网讯  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案件的当事人之间有着特殊的关系,原审原告史某、李某是一家中的公公、婆婆,而原审被告史某、王某则是一家中的儿子、儿媳。公公婆婆拿着一张抬头为“证明”的纸条,诉请儿子儿媳偿还其借款共计12万余元。

  该案最主要的一份证据,就是公公婆婆在一审中出示的一张《证明》,该份《证明》上载明:“1、2011年年初买空调1万5千元;2、2011年10月28日交两限房维修基金、物业费、电视费、供暖费3万6千元;3、2012年3月交装修、家具费7万元;4、剩窗帘、暖气钱未交。”该《证明》尾部有儿子儿媳的签名。公婆主张上述款项是其借给儿子儿媳装修房屋的,儿子儿媳给其出具上述《证明》,现在公婆要求儿子儿媳偿还借款。儿子对于上述借款是认可的,并且表示上述《证明》就是表示借款的意思,虽然名称并不是“借条”但是实际就是借款。但儿媳表示上述费用并非是向公婆的借款,《证明》抬头的“证明”及之后的内容都是儿子书写,且“证明”二字是儿子后添加形成,其内容实际上是儿子儿媳夫妻生活的记账,并非是借条。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虽然该份《证明》不是借条形式,但是儿子儿媳均在上签名与夫妻共同记账的生活习惯不相吻合,并且该《证明》一直由公婆保管,也与记账的说法不对应。因此认定该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判令儿子儿媳偿还公婆借款。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中的《证明》不能证明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二审期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证明》这一证据的内容如何体现借贷关系的问题进行更进一步的审查。二审期间公婆又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其支付了《证明》中所涉款项,从而要求儿媳偿还其借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该案中,公婆出具的《证明》前三项内容均为某年月日为某种用途花费多少数额,体现的仅是钱款的用途和数额,并未体现出儿子儿媳向公婆借款的意思表示,特别是《证明》第4项“剩窗帘、暖气钱未交”,更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虽然在末尾有儿子、儿媳的签字,但是并没有体现各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共同意思表示。而公婆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都仅仅是为了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而非借贷意思表示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证明”无法证明儿子、儿媳与公婆之间具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裁定驳回了公婆的起诉。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仅需要支付款项的证据,还需要证明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在交付款项时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即一方同意出借款项,另一方同意接收借款。否则,即使付款人向收款人交付了款项,也不能认定其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也就不能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索取款项。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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