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个“恋人”回家过年难获法律保护
2014-01-26 11:13: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涛
马上就是春节假期了,很多在外工作的“剩男剩女”都在发愁如何面对父母亲朋的殷殷询问。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近年来,社会上悄然兴起“租个恋人回家过年”的方式,但“租赁纠纷”时有上演:被租者临时加价,被租者拒不退还长辈给的大额“红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对这一新鲜事物进行了风险提示。
一、“租友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租友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法官支出,正如这首歌曲中所唱,“租友合同”难以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不论是人还是感情,都不是商品,不能成为‘租赁物’”,所以这种“租友合同”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此外,所谓的“男友”、“女友”都建立在恋爱关系上,具有一种特定的人身性质,不符合雇佣合同中单纯提供“劳务”的情形,因而也不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二、“租友合同”双方是否存在风险?
法官说法:租赁双方都面临较大风险
对于租赁方来说,随便带一个陌生人回家,难免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说财产方面,可能面临被租赁方临时起意偷盗财物的风险;再比如说对租赁男友的女同志,可能在二人独处时遭受猥亵甚至是强奸。而对于被租赁回家的所谓男(女)友,随便跟随一个陌生人回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青年男女对于感情问题应该严肃而慎重,不应随便采取这种所谓的租赁方式,既骗人骗己又承担风险,到头来得不偿失。
三、遭遇临时加价如何评价?
法官说法:临时加价是“乘人之危” 要退
“你给不给钱?不给我现在就去跟你妈把实话说出来。”曾有租友回家过年的网友陈述自己被“女友”敲诈的惨痛经历。为了避免被戳穿,只得无奈接受“女友”的临时加价要求。对于这一现象,法官认为这一行为已经涉及“乘人之危”。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四、亲朋好友赠送的红包如何定性?
法官说法:红包首饰系“重大误解” 要还
第一次带朋友回家,长辈一高兴难免就包个大红包或者干脆拿出传家首饰赠予未来的儿媳或女婿。法官认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赠与合同”,但这是长辈基于对晚辈的爱护以及对其恋人的礼节进行的赠与,如果不是因为“恋人”这一特殊身份,长辈是不可能做出这个赠与行为的。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到了法律中一个名为“重大误解”的概念,赠出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撤销赠与合同。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一、“租友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法官说法:“租友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爱情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法官支出,正如这首歌曲中所唱,“租友合同”难以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持。“不论是人还是感情,都不是商品,不能成为‘租赁物’”,所以这种“租友合同”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此外,所谓的“男友”、“女友”都建立在恋爱关系上,具有一种特定的人身性质,不符合雇佣合同中单纯提供“劳务”的情形,因而也不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
二、“租友合同”双方是否存在风险?
法官说法:租赁双方都面临较大风险
对于租赁方来说,随便带一个陌生人回家,难免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比如说财产方面,可能面临被租赁方临时起意偷盗财物的风险;再比如说对租赁男友的女同志,可能在二人独处时遭受猥亵甚至是强奸。而对于被租赁回家的所谓男(女)友,随便跟随一个陌生人回家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因此,青年男女对于感情问题应该严肃而慎重,不应随便采取这种所谓的租赁方式,既骗人骗己又承担风险,到头来得不偿失。
三、遭遇临时加价如何评价?
法官说法:临时加价是“乘人之危” 要退
“你给不给钱?不给我现在就去跟你妈把实话说出来。”曾有租友回家过年的网友陈述自己被“女友”敲诈的惨痛经历。为了避免被戳穿,只得无奈接受“女友”的临时加价要求。对于这一现象,法官认为这一行为已经涉及“乘人之危”。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四、亲朋好友赠送的红包如何定性?
法官说法:红包首饰系“重大误解” 要还
第一次带朋友回家,长辈一高兴难免就包个大红包或者干脆拿出传家首饰赠予未来的儿媳或女婿。法官认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构成“赠与合同”,但这是长辈基于对晚辈的爱护以及对其恋人的礼节进行的赠与,如果不是因为“恋人”这一特殊身份,长辈是不可能做出这个赠与行为的。因此,该行为又涉及到了法律中一个名为“重大误解”的概念,赠出一方可以以此为由撤销赠与合同。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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