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致人小腿骨折 法院判决肇事者担全部责任
2014-01-21 08:48: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频道 | 作者:熊小辉 袁奇
李某倒车时,因为疏忽大意,拖拉机撞倒了车后的严某,致使严某左小腿骨折。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按案件,判决严某的经济损失148410.6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和李某共同承担。
2012年11月11日15时许,李某驾驶湘拖拉机在华容县某某乡某某村一组严某父亲家门前倒车时,未察觉车后情况,操作不当,将严某撞倒,造成严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严某先被送往华容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被送往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天,住院期间由其妻邵某陪护。经鉴定,严某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十级伤残。李某的拖拉机在平安财险华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7月4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3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严某的损失,除医药费26931.60元、后段医药费6000元、康复费1000元、鉴定费1700元,误工费综合严某在2010年5月、6月、7月,2012年7月、8月、9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为4676.67元[(4600元+4800元+4700元+4480元+4800元+4680元)÷6],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之前一日(即2013年9月4日,共计9个月24天),误工费为45831.37元(4676.67元/月×9月+4676.67元÷30天/月×24天),其它损失参照《湖南省2013-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分别计算为:残疾赔偿金51540.83元[残疾赔偿金42638元(21319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严某某文生活费880.50元(5870元/年×9年×10%÷6)+被扶养人胡某某的生活费978.33元(5870元/年)×10年×10%÷6+被抚养人严某雯生活费2935元(5870元/年×10年×10%÷2)+被抚养人严某傲生活费4109元(5870元/年×14年×10%÷2)],护理费8 596.80元(36067元/年÷365元/年×87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天×2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严××的经济损失共计为148410.60元。
法院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的确认,原告的住院医药费、后段医药费、康复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应纳入损失范围。关于误工费,原告与其务工单位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并由务工单位出具了收入状况的证明,故误工费按原告的误工时间(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伤后伤休12个月,因其定残,故误工时间确定为定残之前一日止,即2013年9月4日止,为9个月24天)和收入状况确定。关于护理费,因护理人员邵某在城镇务工,且居住在城镇,参照城镇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98.81元/天(36067元/年÷365天/年),按87天(住院27天,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出院后一人护理2个月)确定。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多年来在城镇务工居住在城镇,故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关于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诊断,故原告要求计算营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但其住院确实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费用,法院酌定为1000元。
二、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不负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客观公正,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成因分析,本案中,李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李某的拖拉机在平安财险华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严某的损失应先由平安财险华容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某赔偿,即严某的经济损失由平安财险华容支公司赔偿120000元[医药费用赔偿项下:住院医药费26931.60元,后段医药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共计33741.60元,超过赔偿限额,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误工费45831.37元,后段康复费1000元,护理费8596.80元,残疾赔偿金51540.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12969元,超过赔偿限额,赔偿11000元],其余损失28410.60元(其中1、医药费赔偿项下23741.60元,2、死亡伤残赔偿项下2969元,3、鉴定费1700元)由李某赔偿。遂法院依法判决:严某的经济损失148410.6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赔偿120000元,由李某赔偿28410.60元,李某已支付4000元,抵扣后,李某还应赔偿24410.60元。
2012年11月11日15时许,李某驾驶湘拖拉机在华容县某某乡某某村一组严某父亲家门前倒车时,未察觉车后情况,操作不当,将严某撞倒,造成严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严某先被送往华容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被送往岳阳市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7天,住院期间由其妻邵某陪护。经鉴定,严某左胫腓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十级伤残。李某的拖拉机在平安财险华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2年7月4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3日二十四时止。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严某的损失,除医药费26931.60元、后段医药费6000元、康复费1000元、鉴定费1700元,误工费综合严某在2010年5月、6月、7月,2012年7月、8月、9月的工资收入计算平均月工资收入为4676.67元[(4600元+4800元+4700元+4480元+4800元+4680元)÷6],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之前一日(即2013年9月4日,共计9个月24天),误工费为45831.37元(4676.67元/月×9月+4676.67元÷30天/月×24天),其它损失参照《湖南省2013-201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分别计算为:残疾赔偿金51540.83元[残疾赔偿金42638元(21319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严某某文生活费880.50元(5870元/年×9年×10%÷6)+被扶养人胡某某的生活费978.33元(5870元/年)×10年×10%÷6+被抚养人严某雯生活费2935元(5870元/年×10年×10%÷2)+被抚养人严某傲生活费4109元(5870元/年×14年×10%÷2)],护理费8 596.80元(36067元/年÷365元/年×87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10元(30元/天×27天),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000元,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严××的经济损失共计为148410.60元。
法院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原告经济损失的确认,原告的住院医药费、后段医药费、康复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均应纳入损失范围。关于误工费,原告与其务工单位签订了“员工聘用协议”,并由务工单位出具了收入状况的证明,故误工费按原告的误工时间(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伤后伤休12个月,因其定残,故误工时间确定为定残之前一日止,即2013年9月4日止,为9个月24天)和收入状况确定。关于护理费,因护理人员邵某在城镇务工,且居住在城镇,参照城镇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98.81元/天(36067元/年÷365天/年),按87天(住院27天,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出院后一人护理2个月)确定。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多年来在城镇务工居住在城镇,故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关于营养费,因无医疗机构出具需要加强营养的诊断,故原告要求计算营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交通费发票,但其住院确实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费用,法院酌定为1000元。
二、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严某不负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客观公正,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的成因分析,本案中,李某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李某的拖拉机在平安财险华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严某的损失应先由平安财险华容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李某赔偿,即严某的经济损失由平安财险华容支公司赔偿120000元[医药费用赔偿项下:住院医药费26931.60元,后段医药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共计33741.60元,超过赔偿限额,赔偿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误工费45831.37元,后段康复费1000元,护理费8596.80元,残疾赔偿金51540.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112969元,超过赔偿限额,赔偿11000元],其余损失28410.60元(其中1、医药费赔偿项下23741.60元,2、死亡伤残赔偿项下2969元,3、鉴定费1700元)由李某赔偿。遂法院依法判决:严某的经济损失148410.6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赔偿120000元,由李某赔偿28410.60元,李某已支付4000元,抵扣后,李某还应赔偿24410.60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