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出台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
损害生态环境将被终身追责
2014-01-14 14:52:31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邓圩
广东省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近日通过《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三中全会关于“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对领导干部实施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要求,首次在立法中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在主体功能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三型”社会。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金华介绍,多年来,珠海始终坚定地走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前列,走出了一条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不一样的发展道路,形成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独特优势。“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作用,通过法规形式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做法得以长期坚持和有效实施,十分必要。”
《条例》既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探索意识,同时也结合实际突出了珠海特色:一是积极探索建立排放消减信用制度的相关内容。条例明确规定“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二是积极确保珠海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更加科学,《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的环境宜居委员会,对重大决策和项目进行审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三是明确建立重大项目生态影响预评估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建立重大项目生态影响预评估制度。科学评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不得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条例》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及环保部新施行的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考核指标体系,构建了条例框架,除“总则”和“附则”外,将条例的主体内容分为“主体功能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六章。这一体例结构具有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系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全国具有首创性。
《条例》明确了生态补偿的条件、对象和方式,规定因保障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的分区功能确需搬迁或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政府进行安置或给予补偿;市、区政府制定转移支付制度并落实补偿政策。
《条例》是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以后,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在主体功能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等六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三型”社会。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金华介绍,多年来,珠海始终坚定地走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前列,走出了一条与珠三角其他城市不一样的发展道路,形成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的独特优势。“在此背景下,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作用,通过法规形式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做法得以长期坚持和有效实施,十分必要。”
《条例》既体现了制度创新的探索意识,同时也结合实际突出了珠海特色:一是积极探索建立排放消减信用制度的相关内容。条例明确规定“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超额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排污单位,其超额完成的削减量经市环境保护部门复核后,可以依法转让”。二是积极确保珠海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更加科学,《条例》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设立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的环境宜居委员会,对重大决策和项目进行审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三是明确建立重大项目生态影响预评估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建立重大项目生态影响预评估制度。科学评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不得引进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条例》按照“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及环保部新施行的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考核指标体系,构建了条例框架,除“总则”和“附则”外,将条例的主体内容分为“主体功能区管理”、“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和“保障措施”六章。这一体例结构具有国家层面的政策依据、系统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全国具有首创性。
《条例》明确了生态补偿的条件、对象和方式,规定因保障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的分区功能确需搬迁或者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政府进行安置或给予补偿;市、区政府制定转移支付制度并落实补偿政策。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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