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郭楠) 2013年10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等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据悉,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孙军工说,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据统计,近三年来,地方法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
二是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孙军工认为,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对此,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已尽合理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结合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不再苛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侵权成立。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注意在方法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中积极运用上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孙军工说,人民法院通过调研和探索,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积极运用专业分析方法。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运用经济分析、专业评估、会计核算等方法,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二是加强裁量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在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数额。三是积极支持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
四是强化停止侵害措施适用力度,依法制裁严重侵权行为。孙军工强调,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专用材料、工具,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原则上责令该当事人予以销毁。对于因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手续,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对于恶意侵权和反复侵权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严重的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的行为人,还积极适用罚款等民事制裁手段。
五是加大刑罚力度,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孙军工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重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一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注重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三是注重剥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