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技术及调解误区研究
2013-08-14 15:19: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频道 | 作者:金海燕
内容摘要:与法院判决相比,法院调解有着速度快、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结果等优势。在上级法院要求提高调解结案率及调解结案有着诸多优势的前提下,国内各地法院的法官受理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后,都愿意调解结案。但调解结案,需要法官充分运用调解技术进行。调解技术高的法官,调解结案率高,且调解结果能趋于合理、合法,接近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临界点。而调解也有误区,如出现违法调解或者规避被告人责任的调解等等,调解后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本文通过法官的调解技术及调解误区研究,为法官调解案件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法官 调解技术 调解误区 研究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支持下,自愿就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权益之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提高调解结案率,提高调解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当事人都能满意调解结果,是法官追求调解结果的最高境界。
一、法官在实践工作中要掌握调解艺术,妥善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下面是笔者从审判实践中借鉴的一些调解的方法,和同行探讨学习。
(一)心里战术调解法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诉讼纠纷的过程中的各种活动都是在其心里调节和支配下实行的,其内心世界的想法会从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出来。由于人们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律观念、生活环境的差异,以及各自的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都不尽相同,因此,所形成的心理演变过程也各有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分析,了解其心里状态,把握其心里活动规律和心理特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可通过心理暗示、心理疏导、负面情趣宣泄等心理战术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从而达成两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某父亲醉酒驾车撞在了一辆停靠在马路边修理的农用车上,造成张某父亲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将农用车司机及相关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官受理这个案件后,了解到张某父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车主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家境较好,而农用车车主家境较差;农用车车主不仅收入不稳定,还供养着两个大学生,其妻子还常年有病。了解到此情况后,法官主要给张某做思想工作,让其放弃和农用车车主索要赔偿款,只拿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法官采取的心理战术就是将农用车车主的家境向张某说明白,并领张某到农用车车主家走了一趟,激起张某的同情心。并给张某说明,这起交通事故中,农用车车主没由任何恶意,其也是个受害者。最终,张某放弃了对农用车车主索要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也自愿取消了保全农用车车主农用车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张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农用车车主免责的令两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东北籍三婚王某(女),年近五十岁,浓妆艳抹,嫁给了鄂尔多斯市患有白癜风且智力一般的五十多岁的农民董某,董某属于征地暴发户。婚后,王某经常殴打董某。董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调解和好。调解没到一个月,王某再次殴打董某,董某报了警。后董某再次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王某嫁给董某,属于谋财性的结婚,两人极不般配,而且董某非常惧怕王某殴打,坚决要求离婚。法官决定调解两人离婚,但是,两人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存在分歧。王某坚持让董某给予其七万元分家费,而董某坚持只给王某三万元。经过法官劝说,董某决定给付王某五万元分家费,但王某坚持要七万元。法官感觉王某这是存心谋财,于是让董某先行离开法院。法官给王某讲:董某身体有病,一旦过几天董某看病将钱花完,王某一分都拿不到,而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判决两人离婚,到头来,王某会落得人财两空。王某听了法官的一番话,不仅同意董某给付其五万元后两人自愿离婚,而且对法官千恩万谢,还要请法官吃饭,但被法官婉拒。其实这起调解案件,法官运用的就是心理战术,暗示王某,如果不接受合理调解意见,等法官判决后,结果会更糟糕,而且,即使上诉也无济于事,因为这种判决事实证据确凿,上级法院不可能改判、发回重审,只能是维持原判。
(二)冷却调节法
有些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处于炽热状态,双方都处于气头上,聪明老练的法官,都能看出这一点,当遇到这类案件。法官要根据审限,推迟庭审及调解的时间,给当事人降温的时间和空间。待当事人情绪稳定趋于理智时,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就能达到调解效果。
李某(女)和杨某婚后生育有一女儿,杨某酒后无德,经常动手打李某。一次,杨某酒后再次殴打了李某,而且把李某打的住进了医院。李某出院后,感觉婚姻无望。将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官判决两人离婚。看到带着一个挺可爱的女儿的李某,法官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也为李某鸣不平。但是,离婚的家庭的孩子,心理健康会受到影响,法官考虑到李某正在气头上,顺着李某说话,也批评杨某的错误行为,且不急着调解。过了几天,法官约见了杨某,明确告诉杨某,法官要判决两人离婚,并告诉杨某准备好如何分家产。其实,法官是给杨某施压,让其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杨某听了法官的话,着急万分,恳请法官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官告诉他,机会是自己找的,如果不戒掉嗜酒的毛病,经常打骂妻子,两人如果继续在一起生活,哪天失手打出人命,还不如现在及早离婚的好。杨某在法官的逼迫及疏导下,决定悔过自新。法官给了杨某一个机会,让杨某反思自己过去的行为,且争取取得妻子的谅解。杨某在人生的十字路口,终于找到了正确的方向,积极主动向李某赔不是,对李某表示了诚挚的歉意,每天在打工后,及时回到家里,远离那些酒肉朋友,承担起一个做丈夫和做父亲的责任。鉴于杨某近三个月的良好表现,李某离婚的想法终于松动了。法官了解到情况后,及时组织杨某、李某进行了调解,在杨某书面写下悔过书、保证书的前提下,李某和杨某达成和好协议。
(三)亲情感化调解法
在民商事案件乃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可能会是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等。比如赡养纠纷案件,诉讼当事人是亲戚。马某、李某夫妇都已年近八旬,近来却因医药费的问题犯了愁,马某因患脑血栓住院两次共计6天,花去医疗费5542元,四名子女因协商未果,竟然都拒绝出钱,无奈之下,两名老人只得将四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名子女共同承担他们的医药费等赡养费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马某、李某的四个子女并非拒绝赡养父母,只是在如何赡养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产生了矛盾,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细心劝说下,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每人每年向两原告支付赡养费2210元,医疗费5542元,两原告今后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均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这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像这类赡养纠纷,子女们的矛盾来自老人之前对他们的厚此薄彼,曾经被薄了的,觉得被厚的子女应该多出点赡养费而被厚了的,觉得大家应该平均承担老人的赡养费,这种矛盾起源于子女们没有主动去承担起赡养义务,而是被动承担赡养义务。但他们还碍于情面,怕别人非议。这类诉讼纠纷,法官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请案件当事人的其他有威信的亲属协助法官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在农村,由于土地升值,而很多自然村没有详实的土地台账,村民间的土地纠纷、兄弟姐妹间的土地纠纷等等层出不穷。在处理这类亲戚间的诉讼纠纷时,往往单凭法官的力量很难为当事人找准调解平衡点。如果有威信较高的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出面,调解效果就会好很多,双昂当事人会在廉耻、亲情等面前互相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四)依法施压调解法
目前,国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高发,在调解这类案件时,法官首先要了解被告的现状,是有钱不还,还是无钱不还;是赖账的猪还是比较正派的人。摸清这些情况后,积极建议原告保全被告的相关资产、现金收入等。在做了这些前提工作后,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然,一旦被告属于老赖,那么,就没有了调解基础。但即使遇到老赖,而且老赖的资产已经藏匿,这时,就要采取办法先促成调解,然后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果老赖不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建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 ,法院执行局就可以对被告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对于老赖,可依法采用新闻舆论等方式为老赖施压,迫使老赖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能履行给付义务。
二、调解的误区
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化解矛盾,而如果调解不力,会导致违法调解结果的发生甚至让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一)免除担保之债的误区
张某从农村信用社贷款90000元,由王某、李某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信用社无奈,将张某、王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张某的贷款及产生的利息。由于张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而王某、李某有车有房有工作有存款。在法官主持调解时,张某承诺签订调解协议第二天就会归还贷款及利息,前提条件是免除担保人王某、李某的担保之责。结果,签订调解协议后,张某便从人海中消失的无影无踪。其实,这是张某玩的金蝉脱壳之计,法官和信用社都上当了。所以,法官在调解案件时,不能轻易主持当事人达成免除担保之责的调解协议,而且,要向当事人说明免除担保之责的法律后果。
(二)主持签订违法的调解协议的误区
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支持12倍高利贷的调解协议报道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个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翼飞表示,这是以法律的手段使“变相高利贷”合法化,一旦形成气候,后果不堪设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地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书及判决书的制作,在双方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支付利息时,以规范性的法律语言表述支持利息:被告应承担从某某时间开始到还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这种规范性的法律语言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指不出其弊端。
总之,不论双方当事人愿意与否,法官都不能主持他们签订违反法律的调解协议。法官一旦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违反法律的调解协议,可能会引起争议不说,甚至可能会给法院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以及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三)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调解的误区
如果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有的案件虽然调解了,但是被告并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导致调解转执行情况的发生。而有的调解案件,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法官在主持案件的调解时,首先要深入了解案情,做到心中有数,找到调解的切入点后,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都较为满意的调解意见,又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还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
一名法官很自豪的说:我最近调解了好几起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业主和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业主当即履行了给付一定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少收了点物业费。但仔细看调解书,调解协议签定的很简单。这类案件,业主之所以不交物业费,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差是有着一定关系的。所以,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约束物业公司承诺在今后能按照物业合同履行物业公司的义务,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这种签订的比较细致的调解协议,业主交了物业费心理也平衡了许多。
法官应从为双方当事人着想的角度以及细致耐心、兢兢业业办案的角度、合理合法办案的角度为切入点,去调解相关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尽可能让每一起调解解决的案件都能经得起推敲,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部分内容参考互联网)
关键词:法官 调解技术 调解误区 研究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支持下,自愿就民商事、刑事附带民事权益之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提高调解结案率,提高调解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当事人都能满意调解结果,是法官追求调解结果的最高境界。
一、法官在实践工作中要掌握调解艺术,妥善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下面是笔者从审判实践中借鉴的一些调解的方法,和同行探讨学习。
(一)心里战术调解法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诉讼纠纷的过程中的各种活动都是在其心里调节和支配下实行的,其内心世界的想法会从诉讼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出来。由于人们的文化素质、道德修养、法律观念、生活环境的差异,以及各自的脾气、性格、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都不尽相同,因此,所形成的心理演变过程也各有不同。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工作中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分析,了解其心里状态,把握其心里活动规律和心理特征,有的放矢、对症下药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可通过心理暗示、心理疏导、负面情趣宣泄等心理战术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从而达成两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
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某父亲醉酒驾车撞在了一辆停靠在马路边修理的农用车上,造成张某父亲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将农用车司机及相关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法官受理这个案件后,了解到张某父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车车主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家境较好,而农用车车主家境较差;农用车车主不仅收入不稳定,还供养着两个大学生,其妻子还常年有病。了解到此情况后,法官主要给张某做思想工作,让其放弃和农用车车主索要赔偿款,只拿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法官采取的心理战术就是将农用车车主的家境向张某说明白,并领张某到农用车车主家走了一趟,激起张某的同情心。并给张某说明,这起交通事故中,农用车车主没由任何恶意,其也是个受害者。最终,张某放弃了对农用车车主索要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也自愿取消了保全农用车车主农用车的诉讼请求。双方达成了张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农用车车主免责的令两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东北籍三婚王某(女),年近五十岁,浓妆艳抹,嫁给了鄂尔多斯市患有白癜风且智力一般的五十多岁的农民董某,董某属于征地暴发户。婚后,王某经常殴打董某。董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调解和好。调解没到一个月,王某再次殴打董某,董某报了警。后董某再次将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王某嫁给董某,属于谋财性的结婚,两人极不般配,而且董某非常惧怕王某殴打,坚决要求离婚。法官决定调解两人离婚,但是,两人在分割财产过程中存在分歧。王某坚持让董某给予其七万元分家费,而董某坚持只给王某三万元。经过法官劝说,董某决定给付王某五万元分家费,但王某坚持要七万元。法官感觉王某这是存心谋财,于是让董某先行离开法院。法官给王某讲:董某身体有病,一旦过几天董某看病将钱花完,王某一分都拿不到,而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判决两人离婚,到头来,王某会落得人财两空。王某听了法官的一番话,不仅同意董某给付其五万元后两人自愿离婚,而且对法官千恩万谢,还要请法官吃饭,但被法官婉拒。其实这起调解案件,法官运用的就是心理战术,暗示王某,如果不接受合理调解意见,等法官判决后,结果会更糟糕,而且,即使上诉也无济于事,因为这种判决事实证据确凿,上级法院不可能改判、发回重审,只能是维持原判。
(二)冷却调节法
有些案件,当事人的矛盾处于炽热状态,双方都处于气头上,聪明老练的法官,都能看出这一点,当遇到这类案件。法官要根据审限,推迟庭审及调解的时间,给当事人降温的时间和空间。待当事人情绪稳定趋于理智时,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就能达到调解效果。
李某(女)和杨某婚后生育有一女儿,杨某酒后无德,经常动手打李某。一次,杨某酒后再次殴打了李某,而且把李某打的住进了医院。李某出院后,感觉婚姻无望。将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官判决两人离婚。看到带着一个挺可爱的女儿的李某,法官心里像打翻了五味瓶,也为李某鸣不平。但是,离婚的家庭的孩子,心理健康会受到影响,法官考虑到李某正在气头上,顺着李某说话,也批评杨某的错误行为,且不急着调解。过了几天,法官约见了杨某,明确告诉杨某,法官要判决两人离婚,并告诉杨某准备好如何分家产。其实,法官是给杨某施压,让其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杨某听了法官的话,着急万分,恳请法官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官告诉他,机会是自己找的,如果不戒掉嗜酒的毛病,经常打骂妻子,两人如果继续在一起生活,哪天失手打出人命,还不如现在及早离婚的好。杨某在法官的逼迫及疏导下,决定悔过自新。法官给了杨某一个机会,让杨某反思自己过去的行为,且争取取得妻子的谅解。杨某在人生的十字路口,终于找到了正确的方向,积极主动向李某赔不是,对李某表示了诚挚的歉意,每天在打工后,及时回到家里,远离那些酒肉朋友,承担起一个做丈夫和做父亲的责任。鉴于杨某近三个月的良好表现,李某离婚的想法终于松动了。法官了解到情况后,及时组织杨某、李某进行了调解,在杨某书面写下悔过书、保证书的前提下,李某和杨某达成和好协议。
(三)亲情感化调解法
在民商事案件乃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可能会是亲戚关系、朋友关系等。比如赡养纠纷案件,诉讼当事人是亲戚。马某、李某夫妇都已年近八旬,近来却因医药费的问题犯了愁,马某因患脑血栓住院两次共计6天,花去医疗费5542元,四名子女因协商未果,竟然都拒绝出钱,无奈之下,两名老人只得将四名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名子女共同承担他们的医药费等赡养费用。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马某、李某的四个子女并非拒绝赡养父母,只是在如何赡养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产生了矛盾,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细心劝说下,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四被告每人每年向两原告支付赡养费2210元,医疗费5542元,两原告今后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均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这起赡养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像这类赡养纠纷,子女们的矛盾来自老人之前对他们的厚此薄彼,曾经被薄了的,觉得被厚的子女应该多出点赡养费而被厚了的,觉得大家应该平均承担老人的赡养费,这种矛盾起源于子女们没有主动去承担起赡养义务,而是被动承担赡养义务。但他们还碍于情面,怕别人非议。这类诉讼纠纷,法官可根据案情,决定是否请案件当事人的其他有威信的亲属协助法官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
在农村,由于土地升值,而很多自然村没有详实的土地台账,村民间的土地纠纷、兄弟姐妹间的土地纠纷等等层出不穷。在处理这类亲戚间的诉讼纠纷时,往往单凭法官的力量很难为当事人找准调解平衡点。如果有威信较高的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出面,调解效果就会好很多,双昂当事人会在廉耻、亲情等面前互相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四)依法施压调解法
目前,国内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高发,在调解这类案件时,法官首先要了解被告的现状,是有钱不还,还是无钱不还;是赖账的猪还是比较正派的人。摸清这些情况后,积极建议原告保全被告的相关资产、现金收入等。在做了这些前提工作后,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然,一旦被告属于老赖,那么,就没有了调解基础。但即使遇到老赖,而且老赖的资产已经藏匿,这时,就要采取办法先促成调解,然后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如果老赖不履行调解书载明的义务,建议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 ,法院执行局就可以对被告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而且,对于老赖,可依法采用新闻舆论等方式为老赖施压,迫使老赖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能履行给付义务。
二、调解的误区
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化解矛盾,而如果调解不力,会导致违法调解结果的发生甚至让当事人的权益受损。
(一)免除担保之债的误区
张某从农村信用社贷款90000元,由王某、李某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信用社无奈,将张某、王某、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给付张某的贷款及产生的利息。由于张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而王某、李某有车有房有工作有存款。在法官主持调解时,张某承诺签订调解协议第二天就会归还贷款及利息,前提条件是免除担保人王某、李某的担保之责。结果,签订调解协议后,张某便从人海中消失的无影无踪。其实,这是张某玩的金蝉脱壳之计,法官和信用社都上当了。所以,法官在调解案件时,不能轻易主持当事人达成免除担保之责的调解协议,而且,要向当事人说明免除担保之责的法律后果。
(二)主持签订违法的调解协议的误区
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支持12倍高利贷的调解协议报道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个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翼飞表示,这是以法律的手段使“变相高利贷”合法化,一旦形成气候,后果不堪设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地法院规范民间借贷案件的调解书及判决书的制作,在双方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调解书或者判决书支付利息时,以规范性的法律语言表述支持利息:被告应承担从某某时间开始到还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这种规范性的法律语言表述,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指不出其弊端。
总之,不论双方当事人愿意与否,法官都不能主持他们签订违反法律的调解协议。法官一旦组织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违反法律的调解协议,可能会引起争议不说,甚至可能会给法院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以及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三)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而调解的误区
如果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有的案件虽然调解了,但是被告并没有履行调解协议,导致调解转执行情况的发生。而有的调解案件,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以,法官在主持案件的调解时,首先要深入了解案情,做到心中有数,找到调解的切入点后,再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做,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达成都较为满意的调解意见,又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履行,还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
一名法官很自豪的说:我最近调解了好几起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业主和物业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业主当即履行了给付一定物业费的义务,物业公司少收了点物业费。但仔细看调解书,调解协议签定的很简单。这类案件,业主之所以不交物业费,与物业公司的服务差是有着一定关系的。所以,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约束物业公司承诺在今后能按照物业合同履行物业公司的义务,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这种签订的比较细致的调解协议,业主交了物业费心理也平衡了许多。
法官应从为双方当事人着想的角度以及细致耐心、兢兢业业办案的角度、合理合法办案的角度为切入点,去调解相关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尽可能让每一起调解解决的案件都能经得起推敲,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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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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