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减刑假释案晒足阳光
2013-08-13 15:5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频道
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组统计数字显示,2009年至2012年,天津法院系统共办理减刑案件36703件,假释案件1625件,今年上半年,办理减刑案件4538件,假释案件153件,没有发生任何差错。截至目前,裁定准予减刑的罪犯,没有一人重新犯罪。
对于减刑与假释案件,天津法院改变传统的“纸上审判”模式,到罪犯羁押地公开开庭审理,既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也有效避免了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更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件审理的公平与公正。
阳光审判走进高墙
2013年7月10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天津市女子监狱,对两名拟减刑罪犯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天津市女子监狱特设的法庭上,天津高院的法官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开庭程序,分别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随着庭审的进行,两名服刑人员的过去一一呈现在记者面前。
今年31岁的王琦,在与丈夫发生争执后,持刀将丈夫杀死。鉴于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的,王琦在归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也有认罪、悔罪的表现,2011年4月,天津高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今年29岁的郭英花也是因为琐事与男友发生争吵后,持刀将男友杀害。鉴于是因婚姻恋爱纠纷引发的案件,并且已经求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等具体情节,2009年4月,天津高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当中,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向法官充分阐述了提请对王琦和郭英花减刑的相关依据,并提交了书证;作为证人,王琦和郭英花的管教干警和同监室的服刑人员,出庭作了证人证言,检察机关和服刑人员之间进行了质证,检察员发表了出庭意见。
法庭上,拟减刑罪犯的现实表现和减刑依据,全都直观地表现出来。
在查清事实以后,法官当庭作出了减刑裁定:将王琦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将郭英花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听到这个结果,王琦和郭英花十分激动,她们当庭表示,在今后的服刑过程中,一定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争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旁听席上,整齐地坐着30多名身份特殊的旁听者——监区里的服刑人员。
司法公开解开谜团
到罪犯羁押地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天津高院的做法引起服刑人员的强烈反响。带队前往女子监狱开庭的天津高院审监庭副庭长陈永杰表示:“此举不仅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更是极大地调动了服刑人员追求改造的积极性。服刑人员改造考核得了多少分,可以得什么等级的奖励证,减多少刑,庭审当中都一目了然。既能叫服刑人员规划自己的改造目标,又能监督别人的改造成绩,这种做法叫服刑人员心里踏实。”
到罪犯羁押地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这仅仅是天津高院司法公开,确保案件公平、公正、透明的一次生动实践。
天津高院审监庭庭长赵恒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减刑假释是罪犯最为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几年来,法院始终坚持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严格的庭审程序,综合考量监狱、检察机关的建议和罪犯本人及同监区罪犯的多方面意见,避免了偏听偏信,从而使作出的裁定更有权威性,使各方信服。另一方面,让服刑人员对最关注的工作程序一目了然,有效地防止了‘关系案’和‘人情案’的发生。”
针对民间花钱买减刑的传闻,赵庭长表示:“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罪犯是如何减刑、假释的,一直以来都是个谜,甚至民间还有花钱买减刑的传闻。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尝试并指导各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听证,让群众监督真正走入高墙之内。通过公开庭审,人们自然就能解开谜团,打消疑虑。”
赵庭长介绍说:“当然,法官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会严格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将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的考察项目之一。将其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相结合,这样一来,一方面使考核制度更趋科学、合理,还能起到示范带动效应,财产刑空判的局面得到转变。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的到位,也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促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补,取得的是双赢效果。”
统一标准与规范管理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修改的条文中涉及减刑、假释的有6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减刑、假释的有29条。二者对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经过认真调研,充分论证,反复推敲,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2013年3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四家联手,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程(试行)》。
《规程》起草小组组长陈永杰表示,这是一部内容全面、完整,规定清晰、操作性极强的实施细则。
《规程》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宽和从严的范围及其相应的幅度,并区分不同主体、轻重罪刑、各种情节等,做到宽严有别。同时进一步明确条文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规程》统一法律标准和司法尺度,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确保了相关规定适应天津市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更能方便广大法官、检察官、监狱警察等办案人员使用。
据了解,《规程》对一些关键问题都作了重点说明,包括时间效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及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了罪犯行政奖励与处分的等级及对减刑的影响,更明确了“什么人从严、什么人从宽、怎么从严、怎么从宽”的问题。特别确立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与其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而对于家庭确实困难、有相关机关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的罪犯,也规定了救济途径,使《规程》体现出了人文关怀。
对于减刑与假释案件,天津法院改变传统的“纸上审判”模式,到罪犯羁押地公开开庭审理,既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生动的法制教育,也有效避免了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更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件审理的公平与公正。
阳光审判走进高墙
2013年7月10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天津市女子监狱,对两名拟减刑罪犯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天津市女子监狱特设的法庭上,天津高院的法官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开庭程序,分别审理了这两起案件。
随着庭审的进行,两名服刑人员的过去一一呈现在记者面前。
今年31岁的王琦,在与丈夫发生争执后,持刀将丈夫杀死。鉴于案件是由家庭矛盾引发的,王琦在归案后又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也有认罪、悔罪的表现,2011年4月,天津高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今年29岁的郭英花也是因为琐事与男友发生争吵后,持刀将男友杀害。鉴于是因婚姻恋爱纠纷引发的案件,并且已经求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等具体情节,2009年4月,天津高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庭审当中,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向法官充分阐述了提请对王琦和郭英花减刑的相关依据,并提交了书证;作为证人,王琦和郭英花的管教干警和同监室的服刑人员,出庭作了证人证言,检察机关和服刑人员之间进行了质证,检察员发表了出庭意见。
法庭上,拟减刑罪犯的现实表现和减刑依据,全都直观地表现出来。
在查清事实以后,法官当庭作出了减刑裁定:将王琦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将郭英花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听到这个结果,王琦和郭英花十分激动,她们当庭表示,在今后的服刑过程中,一定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争取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旁听席上,整齐地坐着30多名身份特殊的旁听者——监区里的服刑人员。
司法公开解开谜团
到罪犯羁押地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天津高院的做法引起服刑人员的强烈反响。带队前往女子监狱开庭的天津高院审监庭副庭长陈永杰表示:“此举不仅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更是极大地调动了服刑人员追求改造的积极性。服刑人员改造考核得了多少分,可以得什么等级的奖励证,减多少刑,庭审当中都一目了然。既能叫服刑人员规划自己的改造目标,又能监督别人的改造成绩,这种做法叫服刑人员心里踏实。”
到罪犯羁押地公开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这仅仅是天津高院司法公开,确保案件公平、公正、透明的一次生动实践。
天津高院审监庭庭长赵恒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减刑假释是罪犯最为关注和关心的问题。几年来,法院始终坚持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开庭,一方面法院可以通过严格的庭审程序,综合考量监狱、检察机关的建议和罪犯本人及同监区罪犯的多方面意见,避免了偏听偏信,从而使作出的裁定更有权威性,使各方信服。另一方面,让服刑人员对最关注的工作程序一目了然,有效地防止了‘关系案’和‘人情案’的发生。”
针对民间花钱买减刑的传闻,赵庭长表示:“对于普通百姓来说,罪犯是如何减刑、假释的,一直以来都是个谜,甚至民间还有花钱买减刑的传闻。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尝试并指导各级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参与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听证,让群众监督真正走入高墙之内。通过公开庭审,人们自然就能解开谜团,打消疑虑。”
赵庭长介绍说:“当然,法官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会严格财产刑执行情况的调查,将财产刑的实际执行情况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的考察项目之一。将其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相结合,这样一来,一方面使考核制度更趋科学、合理,还能起到示范带动效应,财产刑空判的局面得到转变。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的到位,也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促使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补,取得的是双赢效果。”
统一标准与规范管理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刑法修改的条文中涉及减刑、假释的有6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减刑、假释的有29条。二者对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
经过认真调研,充分论证,反复推敲,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2013年3月1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四家联手,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程(试行)》。
《规程》起草小组组长陈永杰表示,这是一部内容全面、完整,规定清晰、操作性极强的实施细则。
《规程》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宽和从严的范围及其相应的幅度,并区分不同主体、轻重罪刑、各种情节等,做到宽严有别。同时进一步明确条文含义,增强可操作性。
《规程》统一法律标准和司法尺度,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确保了相关规定适应天津市减刑、假释工作的实际,更能方便广大法官、检察官、监狱警察等办案人员使用。
据了解,《规程》对一些关键问题都作了重点说明,包括时间效力、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方式及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了罪犯行政奖励与处分的等级及对减刑的影响,更明确了“什么人从严、什么人从宽、怎么从严、怎么从宽”的问题。特别确立了罪犯财产刑执行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与其减刑、假释的关联机制,而对于家庭确实困难、有相关机关证明确无履行能力的罪犯,也规定了救济途径,使《规程》体现出了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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