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暴力犯罪重刑犯袭警越狱被执行死刑
2013-07-25 15:04:51
     中国法院网讯 (王萍 袁英)  在江西省某监狱服刑的重刑犯人廖某某,袭警后换上警服,正准备越狱脱逃时被抓获。7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廖某某执行死刑。

  1974年出生的廖某某,于2000年3月30日犯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死亡,被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25日调入江西省某监狱服刑。

  2012年3月22日16时10分许,廖某某在劳动完收工回到监舍后,洗了一把脸,拿出一块事先准备好的铁块藏在身上,并看了看家人的照片,之后到民警监控室与服刑人员活动室之间的隔控门边,谎称有重要情况向值班民警程某报告。廖某某跟随程某进到民警休息室后,拿出铁块朝程某后脑猛砸一下,程某被打蹲下,廖某某又持铁块朝程某头部连续击打数下,致程某颅骨骨折,损伤程度达到重伤甲级。随后,廖某某脱下程某身上的警服和皮鞋,换下自己的囚服。他发现自己手上有很多血,于是去洗漱间洗手、洗脸。洗脸时,他看到镜子里面自己是个光头,很容易被人识破。于是,他又跑回休息室寻找帽子,慌乱中抓起一把雨伞遮挡其光头。在寻路逃跑时被监狱管教民警及时发现,将其抓获。被抓时,廖某某还狂言要杀死监区领导,只是没有机会。

  同年10月18日,南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原判余刑八年十个月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廖某某没有上诉。

  2012年12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廖某某在服刑期间为了脱逃而蓄意杀害监狱管教民警,致被害人重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廖某某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廖某某故意杀人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遂依法核准死刑。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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