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一审宣判
金河矿业公司被处罚金一百万元
2013-07-16 16:59:45
     中国法院网讯 (王川)  7月16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广泛关注的2012广西龙江河镉污染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单位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覃乃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余阳先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罗传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金河公司下属的冶化厂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人事都由金河公司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金河公司冶化厂的渣场位于厂区东北角,东南高,西南低,洼地开口向西南,渣场无防渗、无防雨、无防流等无“三防“设施,地面无硬化,四周均无拦坝或导流沟,渣场上露天堆存有浸出渣、压滤渣等废渣约7万吨。而渣场堆放的浸出渣、压滤渣的渗滤液以及厂区内收集的初期雨水均含有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高浓度镉废液。渣场沉淀池西南侧坡下建有一渣场渗滤液收集池,渣场渗滤液收集池旁有一条排水沟,排水沟沿厂区道路直通金河公司冶化厂的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内建有初期雨水收集池和回用水处理站。回用水处理站附近的石山山脚下有一天然岩溶落水洞出水口,直通小桥食府旁的肯研河南岸的涵洞出口处,通往龙江河。

  2011年7月河池市环保部门对金河公司冶化厂进行检查时,对该厂渣场 “三防”设施等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对此,被告人覃乃义、罗传兴只是口头向被告人余阳先汇报,而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被告人余阳先听取汇报后也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整改落实,造成金河公司冶化厂渣场无“三防”设施的情况下,仍将重金属镉含量超标的废渣露天堆放在渣场上。由于渣场“三防”设施不完善,渣场堆放的浸出渣、压滤渣的渗滤液在下大雨时被雨水冲刷所产生的含高浓度镉初期雨水不能完全收集时均排入回用水处理站附近的石山山脚下有一天然岩溶落水洞出水口后流入龙江河,严重污染环境。

  2012年1月17日在回用水处理站附近岩溶落水洞出水口前抽查监测外排水的镉含量为0.216㎎/L;同月17日、19日对金河公司冶化厂总排口前的水抽查监测镉含量分别为0.075㎎/L、0.096㎎/L;均超过国家对企业水污染物镉排放0.05㎎/L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河池市环境部门2011年11月2日已通知要求金河公司冶化厂于2012年1月起严格执行镉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0.05㎎/L,但被告人余阳先和覃乃义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对企业污染物镉排放的新标准,被告人罗传兴作为金河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经理,具体监督管理落实不到位,造成金河公司冶化厂2012年元月1日、4日、5日、8日、9日、10日、11日、13日仍违法将重金属镉含量为0.0633㎎/L,超标0.0133㎎/L的污水排入金河公司冶化厂回用水处理站附近一天然岩溶落水洞,流入龙江河内,严重污染环境。综上,金河公司冶化厂违法将重金属镉含量超标的污水排入龙江河内,严重污染环境,共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经济损失24501408.8元。

   2012年1月13日河池市龙江河段拉浪电站坝首前200m至怀远大桥发生水体重金属污染事件,拉浪电站坝首前200m的水体重金属镉含量严重超标,河流沿岸群众饮水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于2012年1月22日以桂环函〔2012〕108号文启动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成立了自治区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于龙江河污染形势严峻,为确保河流沿岸饮用水安全,自治区环保厅决定启动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响应。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专家组认定,金河公司冶化厂与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此次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覃乃义等4名被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将含镉量严重超标的生产污水排放入龙江河,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污染环境罪。遂根据各被告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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