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续——
冯小松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3-07-12 08:20:4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方茜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提起上诉。7月11日下午3点,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5月8日,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在与被害人吴某某及其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另据一审法院查明,同年2月6日,被告人冯小松将吴某某和其同学(不满十四周岁)带至万宁市某宾馆开房同宿。冯小松趁吴某某同学入睡后,企图奸淫吴某某,因遭到吴某某的反抗也未得逞。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7月2日,冯小松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罪责刑不相符为由,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7月1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3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的2名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冯小松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当中,冯小松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庭围绕冯小松的行为是强奸还是猥亵儿童、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量刑轻重、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调查和辩论。经审理,法庭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冯小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裁定。
今年5月8日,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在与被害人吴某某及其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另据一审法院查明,同年2月6日,被告人冯小松将吴某某和其同学(不满十四周岁)带至万宁市某宾馆开房同宿。冯小松趁吴某某同学入睡后,企图奸淫吴某某,因遭到吴某某的反抗也未得逞。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7月2日,冯小松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罪责刑不相符为由,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从轻处罚。
7月11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3名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的2名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冯小松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当中,冯小松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法庭围绕冯小松的行为是强奸还是猥亵儿童、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量刑轻重、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调查和辩论。经审理,法庭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冯小松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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