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末日》版权费用起争议 著名导演王冰河任法人公司被诉
大兴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连续剧《大唐诗圣》版权
2013-05-27 08:50:16
法院对影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搜查、查封。
     中国法院网讯 (李辉 梁晓)  5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国家一级编剧、著名导演王冰河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某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以下简称影视中心)实施强制执行,对该影视中心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星光影视园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查封,王冰河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被法院传唤到庭。经法院工作,王冰河制定了还款计划,并提供了一套房产和连续剧《大唐诗圣》版权作为担保。

  2003年12月5日,北京某石化公司下属电视台和北京某艺术中心作为乙方与王冰河任法定代表人的影视中心(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购买乙方拥有合法版权的20集电视连续剧《拒绝末日》,甲方付给乙方购买发行版权款380万元。付款方式分为两次付款,于2005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该影视中心购得上述电视剧版权后,仅支付了10万元版权款。2009年,石化公司将影视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未给付的版权款370万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中,影视中心承诺采用向石化公司提供影视剧播放权的方式偿还370万元,并就提供影视剧的数量、提交时间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随后石化公司撤诉。但和解协议书签订后,影视中心一直未按照协议内容向石化公司提供影视剧播放权,故石化公司于2012年将影视中心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和解协议,并要求影视中心偿还370万元欠款。本次诉讼期间,被告影视中心经法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影视公司给付石化公司370万元欠款。

  判决生效后,石化公司于2013年4月下旬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6日,大兴法院向被执行人影视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传唤法定代表人王冰河到院接受问话,但其未能如期到庭。5月23日,经法院再次传唤,王冰河到庭。因在问话过程中王冰河表示没有偿还欠款能力、不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法院带王冰河前往该影视中心注册地进行搜查,但该注册地仅是一间房间,没有任何财产。此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向王冰河释法明理,充分告知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强制执行压力下,王冰河主动告知法官该公司实际经营场所在北京市大兴区星光影视园。法院立即对其实际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和查封。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法官本着“生道执行、放水养鱼”的执法理念,连夜做王冰河本人的思想工作,从名人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保持良好社会形象的角度引导说服其积极想办法,尽快履行还款义务。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王冰河制定了还款计划,并提供了其弟弟名下一处110平方米的房产和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传媒公司拥有版权的《大唐诗圣》连续剧版权作为担保,承诺一定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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