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合审离”合议制度运行现状及对策
2013-04-08 10:11: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詹玉锋
  合议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对于促进司法民主公开,防止司法擅断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合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审判质量效率,背离了合议制度的本意。目前合议制度存在“形合实独”,“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行政化倾向”等司法变异现象。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合议制适用范围过宽。二是合议庭的组成不规范。三是合议制内部运行不规范。四是对合议制考评不科学。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司法需要,笔者建议从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规范合议庭的成员组成、规范合议庭工作程序、完善绩效考核和错案追究机制、改革合议庭的议事规则等五个方面完善合议制度。

   一、合议制度运行现状

  (一)合议制度司法变异

  多年来,我国法院一直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色彩。案件审批制度、审判委员会等制度造成合议庭对案件没有最终裁判权,使合议庭审判流与形式,导致审判分离。从我国中基层法院运作过程看,当前合议制度存在以下变异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实行独任制审理的案件以外,通常情况下合议庭享有作为一个整体对外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唯一资格。合议庭成员在审件方面享有均等的权利,包括共同参与庭审,案件评议时均有权对案件的处理独立发表自己的意见,以及意见发生分歧时,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把少数人的意见应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组成人员签名。而事实上,由于承办人具有对案件合议结果的主导权和话语权, 实践造成合议制度“形合实独”的现象,即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参与、集体决策的表象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1) ,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最终结果。“形合实独”的结果是使合议制名存实亡。在人民陪审参与的合议庭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2.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会议制,即院长召集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会,听取合议庭的汇报,由到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论,分别发表意见,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的决议,无论是同意合议庭的某种意见,还是形成新的判决意见,必须执行。因此,对那些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而言,尽管裁判文书是以合议庭的名义作出,但事实上往往是审委会成员的意志。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且必须以合议的名义发出。作为案件的实际裁判者,却要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这样就会导致持不同意见的合议庭制作反映审委会意见的裁判文书,并承担错案责任。现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言词原则(2) ,导致审判分离违背诉讼的基本规律,并直接导致了审判分离,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

  3.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需要经院长、庭长同意并签发文书后再公布。院长、庭长所关注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那些受到社会强烈关注的案件,比如新闻媒体跟踪报道的案件,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信访中有重要领导批示的案件等。这些案件的判决基本上都会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内部层报审批。此外,2007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后,一批审判经验丰富、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法官担任了审判长职务。审判长联席议事机构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规则进行统一(3) 。对提交审判长联系会议讨论的案件的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原则上要求合议庭遵守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决议。

  二、合议制司法变异原因分析

  (一)合议制适用范围过宽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持续增长,法官人均结案压力不断增大。以开封法院为例,2006年20556件、2007年24156件、2008年24509件、2009年29108件、2010年28881件。2011年法官人均结案件67件,比2010年增长10件,在基层法院,法官人均年结案数达87件,同比增长17件。其中杞县法官人均年结案89件,兰考法官年结案78件,通许法官人均年结案90件,尉氏法官人均年结案79件,开封县法官人均年结案70件。“案多人少”的压力造成合议庭制度无法真正实现是被调查人员普遍反映原因。适当减少合议制、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可以有效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4) 。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合议制适用较多、独任制适用较少的情况。据统计,2011年以来,开封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独任制适用率平均不足25%。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是社会法庭、民间调解组织等化解了大批简单的民事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争议激烈、比较复杂的案件;二是现行法律只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列举规定,具体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由法官决定,随意性较大,少数法官不愿意选择独任制审理案件;三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多数基层法院经费不足,许多地方财政采用以收定支方法,适用简易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法院的经费收入,少数法院尽量减少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二)合议庭的组成不规范

  合议庭成员无论是相对固定还是随机组成,都应该具有相对专业的法律知识。但是,多数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人员不足,“一人庭”、“二人庭”大量存在,一些业务庭甚至难以组成合议庭,经常出现临时从其他业务庭借人组成合议庭的现象,合议庭成员缺乏稳定性和专业性。另外,有些基层法院贯彻人民陪审制度不严格,选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有的是“陪审专业户”,有的是临时找来参加陪审的,有的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审判能力不强,很难发挥应有作用(5) 。

  (三)合议制内部运行不规范

  合议制度本身的缺陷合议程序审理案件耗费的资源较多,合议程序有较为严谨的程序设计,比独任程序审理需要投入更多人力、物力和时间等资源。合议庭整体承担风险等于不承担风险的现实,使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感降低,部分人员不认真思考也不踊跃发言,根本无法发挥合议庭集思广益的作用,从而影响审判质量。由于当前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案件的庭前准备、审理、裁判文书制作等事项主要由承办法官负责,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依赖心理严重,开庭前基本不看案卷、不了解案情,开庭时基本上是陪庭角色,很少主动深入研究思考案情,在案件评议很少提出实质性的评议意见及详细理由。经抽查开封市10个基层法院的50个案件合议笔录,有23个案件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均为“同意”; 27个案件合议庭其他成员虽发表了意见及理由,但基本等同于承办人的意见。

  (四)对合议制考评不科学

  法院内部考核机制的缺陷,法院以调解率、结案数、结案率、改判重审率等为主要指标考核审判业绩、审判效率和审判质效的依据,进而作为考核法官的依据。这些制度针对的是法官合议庭整体,多以法官个体为单位,考评的是法官作为案件承办人所审理的案件数量、质量和效率。案件裁判错误或是违法裁判的情形时,一般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对于参与案件审理但并未承办案件的人员来说,并不实际考核其他合议庭成员。目前通过考核承办人来间接考核合议庭的考核机制根本没有什么约束力(6) 。现行的绩效考核对象都是法官个人,缺乏对合议庭考核的相关制度。如对法官案件质量的考核仅考核其承办的案件,不考核其作为合议庭非承办人员审理的案件;对法官办案数量的统计仅统计其承办的案件,不统计其作为合议庭非承办人员审理的案件,在这种单纯反映案件承办人工作绩效的考评机制影响下,法官只注重其本人所承办的案件,不愿意对其他人承办的案件投入太多的时间和精力。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在实践中也有偏差,合议庭作出的判决如果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承担责任是具体的承办法官,而其他合议庭成员则不用对该错案负责任。2010年以来,开封市两级法院共对61人进行了党政纪处分,而合议庭成员无一人被追究。在这种错案追究制的影响下,合议庭其他成员由于责任缺失,在合议时不愿意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完善合议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规范审前调解程序,分流案件。从接受案件材料,到立案再到开庭审理前,随着时间关口的推移和审理程序的递进,诉讼当事人在庭审前的不同阶段都会发生思想变化,只有抓住机会进行调解,才会事半功倍。因此,规范诉前调解、立案凋解和庭前调解,并对案件进行分流,方可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启动合议程序的案件数量。在基层法院,要扩大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将一些简单的、争议不大的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大部分案件并不复杂,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扩大独任审判与简易程序的适用是我国基层法院民事诉讼必须面对的现实。简化简易程序,使独任审判的简易案件真正简易化,做到实至名归。同时,独任审判也更有助于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使案件得以公正判决。通过合议制、采用普通程序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新类型案件,保障合议庭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审理案件,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对基层法院经费保障,避免为多收诉讼费而扩大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强社会法庭、“一村一法官”等工作,推动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把大量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

  (二)规范合议庭的成员组成

  加强对基层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培训,特别要注重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审判技能、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等;尽量根据审判业务性质设立合议庭,根据法官的学识、能力、审判经验等,把审判员固定到相应的合议庭,专门审理同一类型的案件,使法官能准确把握类型化案件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规律;通过个人报名、业务知识考试、庭审技能考核、组织考察等,依照德能兼备原则选任审判长,强化审判长工作责任感,充分发挥审判长在合议制中的主动性;规范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制中的作用。

  (三)规范合议庭工作程序

  严格落实有关合议制的规定,完善合议庭成员的分工负责制,细化合议制工作程序,把合议制落实在诉讼前、诉讼中、庭审后的全过程,合议庭成员庭审前要认真阅卷,共同研究审理重点、制定庭审提纲;庭审中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参与庭审活动,认真查明事实,积极参与调解,正确适用法律;改进合议模式,评议案件时,每个合议庭成员都要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判断和适用法律等充分发表意见,不能简单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的,应明确陪审员不当行使审判职权的相应责任,促使其正确行使审判职权;规范合议庭评议规则,评议的发言顺序,以法律职务为参照,职务低的最先发言,审判长最后发言,依此类推;对案件承办人草拟的裁判文书原稿,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对于取证、送达、接待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调解、组织交换证据、安排开庭等庭前准备性等辅助事务工作,应交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合议庭成员从普通事务中解脱出来,审判长和案件承办人主要负责主持庭审、评断、依法裁判、审核签发文书、审核庭审笔录、判后答疑等职责,并对专注于案件的裁判,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 

  (四)完善绩效考核和错案追究机制

  要改考核主审法官办案为考核合议庭办案,以合议庭审结的案件作为法官的工作量,充分调动承办人以外的其他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积极性。改变错案责任仅由承办人负责的做法,建立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阅卷、共同拟定庭审提纲、共同参加庭审、共同评议案件、共同承担错误责任的全员负责制,明确合议庭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问题共同负责,使合议庭真正成为既审又判、既合又议、权责统一的审判组织。长期以来,无论是统计办案数或考核,还是追究错案责任,法院都是以案件为单位,合议庭其他成员虽然参与案件审理,但不计入办案数量,不利于鼓励法官积极性,也不利于增强其责任心。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就要以合议庭为单位进行统计办案数量和绩效考核。合议庭成员参与合议庭审结的案件,无论是否为案件承办人,都应计算入内,从而调动参与合议庭审理的积极性和增强其责任心。应当实行责任自负原则进行错案责任追究,在评议时发表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发表错误意见导致案件错判的多数成员分别承担责任,合议庭成员个别违法违纪行为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五)改革合议庭的议事规则

  凡属于审判长和承办法官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属于个人责任,由审判长和承办法官承担,如裁判文书出现文字纰漏而产生的责任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担责。如按照多数人意见做出的判决最终被证实是错误的,责任应由发表多数人意见的成员承担,如果该责任是他人怠于或违法行使职责而引起,则由怠于或违法行使职责的人承担。如合议庭成员拒绝配合致使评议无法进行的,责任由该成员承担。建立审判长联席议事机制,审判长一般具有资深的审判经历,深厚的法律功底,对各种疑难案件有深入研究,因此,合议庭案件在合议前先交由审判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有利于得出更合理结论和统一裁判尺度,而不能简单地把案件向审委会一推了之。规范院长、庭长的审核权,具体案件的审判是审判长和承办人,院长和庭长主要在审判管理上行使审判管理权,负责把好案件法律关、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而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合议庭。只有通过正常的合议程序,才能转化为合议庭的意见。

  注释:

  (1)张卫平著:《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3版。

  (2)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3) 毕玉谦主编:《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胡夏冰、冯仁强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9页。

  (6)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27页。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著:《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第3版。

  2.陈桂明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民事诉讼程序之优化》,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

  3.毕玉谦主编:《中国司法审判论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胡夏冰、冯仁强著:《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张卫平:《论我国法院体制的非行政化—法院体制改革的一种基本思路》,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9页。

  6.贺卫方:《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127页。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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