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说”少年审判
2013-03-08 08:53: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胡云腾
  ■全国法院共设有各种类型少年法庭2331个,法官7450人,书记员2766人。

  ■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365750人,年均递减7.96%。

  ■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对135749名轻罪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的37%。

  ■2008年以来,各级法院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518866件,比上个5年增长32%。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方式,案件审判取得了良好效果。

  机构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从最初的刑事案件合议庭发展为独立建制的刑事或综合审判庭;从仅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到部分中级、高级法院也设立少年法庭。到2012年,全国法院共设有各种类型的少年法庭2331个,其中刑事审判庭390个,综合审判庭357个,合议庭1584个。与2007年相比,少年法庭机构总数增加了112个,其中刑事审判庭增加了78个,综合审判庭增加了250个。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法官7450人,书记员2766人,涌现出以尚秀云、李其宏、詹红荔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法官,另有1万余名特邀陪审员参与少年法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还成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少年法庭工作。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和司法维权逐步迈入科学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轨道。

  少年审判改革不断创新。2008年以来,涉少审判工作逐渐驶入快车道,制度建设不断加强,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立法设立未成年案件诉讼程序,单独或联合出台涉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近10件。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对涉少审判工作的改革创新举措迭出: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心理评估干预、轻罪记录封存、判后回访等10余项改革举措得到规范和推广。设立涉少审判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取得突出进展,试点中院已达49个。各级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少年审判形成各具特色的长宁模式、天宁模式、连云港模式等,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实践注入了新的活力。

  综合审判成效初步显现。令人痛心的是,2000年至2008年间,全国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快速上升,从2000年的41708人陡增至2008年的88914人,年均递增9.92%。为加强源头治理,人民法院着力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审判为中心,积极拓展延伸服务,将预防与惩罚有机结合。把少年法庭既作为失足未成年人惩戒处罚的公堂,又作为挽救教育的课堂,相关举措立见成效。2008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365750人,年均递减7.96%,未成年人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也从2008年的8.82%降至2012年的5.44%。为使更多的犯罪少年回归社会,人民法院对轻罪未成年人尽量适用非监禁刑。2008年以来,依法对135749名轻罪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占全部未成年被告人的37%,2012年达41.75%,比2008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各级法院同期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抚育、监护、探视等民事案件518866件,比上个5年增长32%。经过少年法庭教育矫治的未成年罪犯大多数都能悔罪服判,在社区和未成年犯管教所积极改造,他们重返社会后多数都成为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考入大学和各类职业学校,成为社会有用之材。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至2%之间,是全部罪犯重新犯罪率的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这使我国成为世界上少年罪犯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与此同时,经过少年法庭审理的涉少民事案件大多数得到有效执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加全面的司法保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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