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KTV为争女伴伤人致死 投案自首获刑八年
2013-02-27 09:53:30
中国法院网讯 (田琼)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KTV持刀伤人致死案。一审以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
2012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到鲁甸县一KTV唱歌。被害人金某也到该KTV唱歌。在唱歌过程中双方为争金某邀请的朋友李某、付某(女性)到各自的包间内唱歌发生口角,金某先用啤酒瓶殴打被告人马某,便被马某用弹簧刀刺了上腹部一刀。行凶后马某后悔刺伤金某便与同去的撒某将金某送到医院治疗。次日凌晨1时许撒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赶到医院将正在医院陪同金某治疗的马某抓获。马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金某经其家长同意后进行了三次手术医治无效于2012年11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所受损伤属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持刀刺伤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鉴于马某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案发时积极救治被害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以及案件的引发被害人存有过错;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作出上述处罚。(日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2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到鲁甸县一KTV唱歌。被害人金某也到该KTV唱歌。在唱歌过程中双方为争金某邀请的朋友李某、付某(女性)到各自的包间内唱歌发生口角,金某先用啤酒瓶殴打被告人马某,便被马某用弹簧刀刺了上腹部一刀。行凶后马某后悔刺伤金某便与同去的撒某将金某送到医院治疗。次日凌晨1时许撒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民警赶到医院将正在医院陪同金某治疗的马某抓获。马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金某经其家长同意后进行了三次手术医治无效于2012年11月1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某所受损伤属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持刀刺伤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鉴于马某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案发时积极救治被害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以及案件的引发被害人存有过错;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作出上述处罚。(日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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