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红:昆明环境保护司法的创新与实践
2013-01-23 09:17: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庭长 王向红:各位领导,专家,各位同仁上午好,非常荣幸能来到这里作主题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昆明环境保护司法的创新与实践,我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汇报,第一个是昆明市环境保护的运行现状,第二个方面是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个方面是对策。首先汇报第一方面:昆明市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的建立及运行现状。

  2008年,在环境污染形势加剧、环境事故频发的大背景,特别是"阳宗海砷污染重大事件"的催生下,围绕昆明市委提出的加强"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促进昆明市软环境建设,推动生态昆明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昆明市公检法相继成立了"环保公安分局"(现改称"水上分局")、"环境资源检察处"和"环境保护审判庭"。同时在法院内部,环保审判探索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四合一"的审执模式;在检察机关,基本上统筹了涉及环保案件方面的侦查、批捕、起诉、预防等职能。

  2008年底,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环保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环保协调机制实施意见》),并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而在全国首家建立了环境司法保护组织机构专业化,司法与行政执法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新机制以《环保协调机制实施意见》为主要载体,明确了建立环境保护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就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受理、调查线索、移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工作目标和措施制定等进行沟通、交流、协调和研究;建立环保执法联络员制度,负责各部门信息的通报、交流,协调与其他部门间的工作协作和案件移送等工作;建立行政处罚与刑事惩处的衔接制度,规范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紧急情况应对措施,规范案件侦查、查处、办理、执行或执法检查中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规范案件及涉案物品移送、办理的时限和要求,并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作出规定。

  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原告主体资格等作出规定。昆明市环保执法新机制的建立,初步形成了运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双轨制对环境违法及犯罪案件进行查处,打破地域限制,有效制止跨流域、跨地域的环境污染事件,加强环境资源保护的新格局。2009年,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由四家扩大为十九家,范围由水环境保护扩大到包括所有自然资源、生活、生态环境领域,实现了由"小环保"到"大环保"的蜕变,并以制度创新为契机,不断推进相关制度、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查处和惩处了一大批破坏环境、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昆明市铁腕治污,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执法保障。主要做法和经验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走环境司法专门化道路。2008年,昆明市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资源检察处、环保公安分局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创。政法三机关环保专门机构的设立,为环保能动司法和联动执法提供了组织保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昆明中院环保庭所实行的涉环保民事、刑事、行政、执行案件集中审理的"四合一"审执模式,结束了长期以来环境司法权分散行使的状况,强化了环境司法的功能,整合了审判资源,相对统一了执法尺度,通过集中审理环保案件,加强了对当地环境的保护。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引起了全国人大、国务院、最高法院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及《中国环境十二五规划》,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等文件都明确提出了鼓励设立环保法庭,鼓励环境公益诉讼。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确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全国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之路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

  2、从行政执法、司法环节加强查处和打击力度。据统计,新机制建立以来至2012年12月底,昆明市环保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86件,罚款438万元;向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移送案件8件;依法关闭云南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天塑分公司、昆明锦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6家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市工信委发函,由市工信委对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梁中禄服装水洗厂、云南共泰塑料有限公司等企业下达断电通知,由供电部门实施停止生产性供电。

  同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调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举报违法排污的积极性,2010年6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违法排污经调查属实的,最高可给予8万元的现金奖励。截止2012年底,共计兑现举报违法排污奖励资金38.1万元。市环保局还成立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查处及审理的关键环节--鉴定的开展提供了机构和技术保障。2011年9月,云南省司法厅核准设立"昆明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截止去年底,该鉴定中心共出具15件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意见书。

  新机制建立以来,市公安局环保分局积极支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环境安全大排查、噪音污染、掌鸠河供水项目环境安全保卫、滇池引水工程污水排放污染、医疗废物安全、偷捕水产品、松华坝水库区放牧、船舶安全、滇池封湖禁渔"等一系列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截止2012年12月,市环保公安分局共办理各类环境案96件,其中,刑事案件5件,拘留9人,包括非法采矿、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投放危险物质、非法买卖医疗废弃物、非法使用腐蚀性危险物质、妨害执行环保公务等案件;治安行政案件91件,治安处罚192人,整治环境安全隐患343处,重点污染企业近300家;支持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400余起,配合环保职能部门办理行政案件300余件。同时,积极与市公安局新闻办、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和新闻媒体协作配合,开展"环保民警在您身边","世界6.5环境日","守护母亲湖"等主题宣传活动。

  截至2012年12月,昆明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刑事案件447件,案由包括:投放危险物质、盗伐林木、刑法第六章破坏环境资源的有关犯罪,以及涉及环保领域的贪污、挪用、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同时,督促支持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3件。 3、统一执法尺度,实行环保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明确标准,突出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统一执法尺度,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解决环保刑事案件总量不多、分布不均等问题,2010年11月,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集中管辖意见》),规定全市十四个县(市)、区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集中由盘龙、安宁、寻甸、宜良、石林五家基层法院管辖。与法院工作相对应,基层检察机关的相关管辖权也统一集中在上述五个县区的基层人民检察院。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依法及时、准确打击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结合昆明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实际,2011年6月,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非法捕捞意见》),对《刑法》投放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采矿罪以及妨害公务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执法尺度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阻碍环境执法的行为、环境监督失职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追诉的标准,突出了打击环境犯罪和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特点。

  4、注重制度创新,大力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此,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与市环保局共同推动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要问题做出规定:

  (1)确定了公益诉讼人即原告的主体资格。我们认为,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谓的原告与本案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其维护的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利益也归属于社会。因此,我们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定位为公益诉讼人。在昆明中院审理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就将昆明市环保局定位为公益诉讼人,不再称为原告,这种定位,准确地反映出了昆明市环保局在诉讼中的身份及诉讼的性质。

  (2)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我们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还可以作为支持起诉人督促并支持公益诉讼人起诉。鉴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只规定了支持起诉的原则,故我们还规定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操作程序及内容。

  (3)对证据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证据问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难点问题。在证据问题上如果不进行创新和突破,则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难以推进。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我们规定对于损害后果的评估、因果关系的鉴定,有法定评估、鉴定机构的,由法定机构评估、鉴定;无法定机构的,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评估、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无法进行评估、鉴定的,可以由依法成立的科研机构、专门技术人员评估、鉴定。这些规定解决了环境案件中申请鉴定主体不明、鉴定机构缺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等问题。由于环境侵权往往涉及较强的专业技术问题,我们还规定当事人及人民法院有权聘请专门技术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专门技术人员的陈述可以作为证据。同时还规定了出庭支持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据利益归属于公益诉讼人。

  (4)创造性地规定了禁止令制度。我们知道,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先予执行制度,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显然不能解决及时停止被告侵权行为的问题。为此,我们创造性地规定了禁止令制度。即规定当出现被告的行为可能严重危及环境安全或者可能造成环境难以恢复或者继续加重对环境破坏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颁布禁止令,及时禁止被告的相关环境侵权行为,以避免出现诉讼期间环境侵权行为持续发生并造成环境损害的情形。为了保证禁止令的顺利执行,我们制定了《关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适用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环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可喜的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明确提出了行为保全制度,肯定了我们环保禁止令的制度创新。

  (5)解决了诉讼成本、诉讼利益归属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也应由社会承担。因此,我院环保庭成立之初就积极向市政府建议设立"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瓶颈问题。2010年10月25日,在昆明中院与市环保局的共同推动下,昆明市政府公布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救济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向公益诉讼救济基金申请诉讼费用,被告败诉应当承担的赔偿金也应向公益诉讼救济基金支付,修复环境的费用也由救济基金支出。该规定彻底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及诉讼利益归属问题,该做法在全国尚属首创。

  5、着力实践,成功审理了六起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0年1月,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环保局送达《民事督促起诉决定书》,标志着昆明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式启动。2010年6月21日,市环保局作为公益诉讼人、市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对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污染嵩明县杨林镇七里湾大龙潭水质一案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是云南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市环保局起诉并由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我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两被告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人民币417.21万元。该案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省法院提出上诉。通过二审法院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人民日报、中国环境报、人民法院报、都市时报、云南电视台、昆明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华网等媒体均做了大量报道,使得该案的审判效果波及全国。该案被最高法院评为2011年全国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通过该案的审判,我们让污染环境者付出了沉重代价,增大了污染者的违法成本,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污染者,为昆明市环保联动执法机制的探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2011年6月,我院受理了第二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针对被告戴望相、班志华等六人非法采矿,破坏环境的行为,安宁市检察院以六被告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已向安宁市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起诉该六被告人。该案经我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六被告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损失44万余元"的调解协议,。2012年10月,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以"保卫青山"为题,对我院成功审结该案的做法及效果进行了专题报道。在去年我院审结的另外四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我们通过庭审走进校园、走近民众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案释法,对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侵权人积极赔偿、真诚悔过的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

  6、创新生态修复机制,建成首个"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我们认为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让侵权人赔偿其侵权行为给社会环境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侵权人依法承担的赔偿金应当用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为了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我们建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机制"。昆明中院与市环保局、安宁市法院、安宁市林业局等单位在安宁市车木河水库水源保护地建成了昆明市首个"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涵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在我院调解结案的第二起公益诉讼案中,调解协议达成及案款进入"救济资金专户"后,安宁市林业局向"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申请使用该笔赔偿金,我院经审核,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向申请人拨付了44万余元,该款已全部用于"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修复生态环境。

  二、昆明市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如何保障好联动执法机制的有效运行。

  实践证明,在环境保护领域通过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建立司法与行政联动执法的环保机制,充分调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动用各种执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对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联动执法机制在国家层面并无顶层制度设计,这种机制的约束力来自于地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发文件,行政执法机关权力分散、职责分明,涉及环境的执法主体繁多,与司法机关又互不隶属,实践中也反映出联而不动,协而不调等问题。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缺乏运行经费,也造成协调机制运行效果不好,在联动执法处理突发和应急事件时难以迅速、快捷地调动相应的人力、物力,协调配合反映迟钝,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多部门建立的环保协调机制有效运转。因此,如何从顶层制度设计方面来构建环保执法联动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加强联动监督,确保联动执法机制的有效运转,就成为我们需要研究解决的主要课题。

  (二)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有待加强。

  由于环境犯罪本身的复杂性和客观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执法标准及理念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加上《环保协调机制实施意见》关于各部门间工作衔接的规定比较原则,导致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存在一些问题,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合力还需加强,主要体现在:一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取证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证据等要件的理解存在差异,加上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取证手段有限、证据意识不够强等因素,其所提供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公安立案追诉标准的要求。二是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对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把握不准,造成大量案件没有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仅作出行政处罚,以罚代刑,直接影响到打击效果。三是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对公安机关能否直接立案查处其管辖的案件认识不一,造成一些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办理但未经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配合不够。 四是由于环保执法的情况比较复杂,行政机关对于水体(如滇池)、土壤、大气等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源情况、造成污染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等问题,尤其是对瞬间发生的污染行为,无法进行深入调查并提供相关责任认定意见,对一些环境污染事件只能一罚了之,缺乏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造成打击不力。

  (三)立法的不足,影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

  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重要意义就是为环境公益诉讼搭建平台,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让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人赔偿给社会造成的损失,加大其违法生产的成本,同时震慑那些潜在的侵权人,使其不敢随意破坏生态环境,以弥补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的不足。然而,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没有专门立法,虽然新修订的民诉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仍存在着制度设计不完整、法律适用难点多等问题,环境公益诉讼中普遍存在着的主体资格、诉讼费用、因果关系鉴定、损害后果评估、诉讼利益归属、生态环境修复以及诉讼动力不足等等问题仍将长期困扰着我们。

  (四)检察监督机制不完善,难以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保障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能够顺利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的关键。《环保协调机制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案件移送的监督机关,但由于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极为抽象;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规定也较为模糊。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全凭自觉和对案件移送的认识,加上行政执法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检察机关由于缺乏信息来源,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相关信息,主动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职责、应当移送案件线索而未移交等情况也无从得知,难以对行政执法领域进行监督。

  (五)如何解决好环保审判庭的案源也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问题。昆明中院环保庭成立四年来,共受理各类环保案件76件,其中刑事案件33件,民事案件38件(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6件),行政案件3件,执行案件2件。昆明中院下辖的十四个基层法院中,有三个基层法院成立了环保审判庭,两个基层法院成立了环保合议庭,集中审理全市的环保案件。从总体来看,目前我市两级法院的环保案件数量并不多,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甚至构成犯罪的情况并不少。从法院机构设置的角度看,环保法庭的主要职责就是审理环保案件,案件少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甚至会影响到环保庭的生存。因此,进一步采取加大环保法制宣传、实行跨行政区域的集中管辖、拓展环境公益诉讼、调整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等措施,增加环保法庭的案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进一步完善昆明市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的对策

  在前不久闭幕的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已明确提出了建立美丽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21世纪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环境保护将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为此,我们要借十八大吹来的生态文明春风和新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利时机,努力做好环保审判工作,并推动昆明市环境保护执法新机制良性运转。以下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对策、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完善环保执法的相关配套制度。

  环境治理必须牢固树立生态成本观、环境大局观、绿色政绩观,必须坚持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一起推进、产业竞争力与环境竞争力一起提升、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质文明与生态文明一起发展的思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行政机关应切实转变观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建立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定,加大落实对违法排污企业"停产整顿"和出现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地方政府"停批停建项目"的规定,细化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境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通过建立绿色信贷机制,从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方面给予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的企业支持和鼓励,使其得到实惠;通过开展企业环保监督员试点工作,推行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制度,及时公开环境违法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通过完善奖励机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拓宽环境案件线索来源渠道,动员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建立企业环境信誉制度,借助媒体及时公布企业违法行为和违法"黑名单",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建立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群体性争议应急、预警机制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制度,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置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和重大污染投诉,在重大复杂环境污染案件或有影响的群体性争议可能发生时加强通报预警,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努力做到行政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争议或环境污染案件。

  (二)明确牵头部门,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环保协调机制有效运转。

  首先,结合牵头部门应当具备能够调动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有效协调十九个成员单位的职能要求,建议应明确市委政法委为昆明市环保执法协调机制的牵头单位,以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协调机制运行不畅问题。其次,建议设立"环境保护工作专项资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重大工作,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更是一项造福社会的公益事业。因此,建议可参照省市"大要案专项资金"制度的做法,设立"环保执法协调工作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拨付一定经费,作为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开展环保执法、司法协调、联动工作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专项经费。

  (三)完善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机制。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和公安执法的有效衔接。环保行政部门是环境保护的专业单位,发现并认定污染情况能力强。发现案件线索,提取收集相关证据,检验评估鉴定后,应严格执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执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和昆明市《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环保行政案件涉嫌犯罪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移送;要按照《昆明市关于办理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真梳理一年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再次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污染物的案件,严格按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机关也要积极作为,对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环保等行政机关做前期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定量定性等处理。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也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严格落实环保一岗双责制度,解决日常监管不到位、案件移送少的问题。

  二是建立协调机制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平台。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应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建立一个涵盖协调机制19个成员单位的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以提升执法管理能力为核心,加强环境保护领域内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衔接为重点,实现成员单位间信息互联互通的准确性、部门协作配合的规范性、案件移送的及时性,使环境保护工作在管理模式创新、信息资源整合、执法衔接紧密、打击合力强化等方面得到有效提升。

  (四)制定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

  针对目前由于立法不足,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多,使得原本很大程度上为环境公益诉讼而生的环保审判庭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的问题,我们应以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5条、《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为上位法依据,结合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的"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精神以及昆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环境公益诉讼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制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受理范围、管辖等问题,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针对侵害"公众环境权"的侵权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推动我市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为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保障。

  (五)以生态修复、保护环境为目的,创新环境案件判决和执行方式。

  环境司法保护的终极目的不是打击,而是保护和对环境的修复、改善。环境案件执行难,与环境案件判决执行方式单一有关。因此,在通过审判实现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之后,应当着眼于修复被破坏的环境,体现违法成本上创新的执行方式。如贵阳环保法庭就采取了对滥砍滥伐的刑事被告人在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种树,这实质上是一种"司法裁判补强"的手段,即在司法裁判中适当引入必要的行政强制和处罚措施,以达到增强司法裁判效力,促进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目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可以通过单处或者附加罚金刑的形式进行,却并没有规定在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司法裁判有对当事人进行行政管理(如罚款、诚信评价、资格限制、引咎辞职等)的权利。为此,可采取一方面强化司法建议的法律效力,在裁判文书中适当引入行政强制手段,增强司法裁判的执行效率。同时,由政府划定相对固定的植树区,在需要植树绿化的地区建立环保林。这样,一方面作为法院判决种树、恢复环境的违法人履行法定义务的场所,另一方面也可以吸引热衷环境公益活动的人和单位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另外,还可建立与减刑、假释相衔接的机制,规定对于破坏环境的犯罪人员,认真执行判决关于环境恢复等内容的,可以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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