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手”守护“世遗”生态环境
--泰宁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障泰宁绿色海西明珠
2012-05-11 11:15: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汤求忠
福建泰宁曾先后荣膺“中国丹霞(泰宁)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等荣誉称号,素有“海峡西岸一明珠,武夷山麓大金湖”之称,境内风光秀丽,系全国重点旅游城市之一。 在保障泰宁旅游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不断深化涉林审判改革,充分发挥司法调节、保障和服务功能,加大旅游生态资源修复,从更广、更深层面构筑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屏障,为建设泰宁生态旅游县、森林县提供有力司法支持和保障。
司法职能:从林权保护到生态资源保护
泰宁法院林业审判的司法职能,从森林资源类扩大到生态资源类,审判机构日趋完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路径不断拓宽。根据市中院三中法[2010]130号文件规范林业民事审判案由的规定,从2011年1月份开始,我院统一将涉及27类生态资源民事案件划归林业庭审理,从原来审理森林资源类案件,拓展到农、林、水等生态资源类案件,同时根据泰宁旅游生态资源保护的需求,组建了“旅游生态资源保护合议庭”,为泰宁旅游生态资源的保护开通了绿色通道。从2011年1月份至今,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资源类刑事案件44件60人,化解各类生态资源类民事纠纷107件。如2011年审理金湖管委会诉九龙潭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区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纠纷一案,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泰宁县政府成功收回景区经营权,为泰宁旅游二次创业,提升旅游品牌,发挥良好的司法保障作用。
定纷止争:从坐堂问案到诉前判后
泰宁法院积极探索生态资源类纠纷预防化解新机制,将司法工作向诉前、诉外延伸,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县。针对林业纠纷具有政策性强、诱因复杂、涉及面多、历史跨度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将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生态资源纠纷的首要选择,建立“一联二调三巡回”机制。
一联:与林业、农业、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涉诉纠纷大调解机制。从2009年以来,我院与林业、水利、农业、国土等部门的通力合作,诉前妥善化解涉林纠纷43余起,其中群体性纠纷6起,一些苗头性涉林纠纷化解80余起。如2011年妥善处理的梅口乡大洋村诉梅口乡镇约4500亩的“乡有林”纠纷,该起案件影响较大,一旦处理不好,可能引爆全县十万亩“乡有林”的涉林群体性纠纷,该案经诉前妥善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调:主要是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案结事了”的原则,逐步探索和建立起诉前、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的立体调解架构。同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的对接,严格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建立建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强化诉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推动诉前调解机制的发展。
三巡回:巡回调解、审判、宣传。2011年以来,深入林区、景区,走访林农,开展巡回调解20余人次、巡回审判8件、巡回法制宣传5次,发放法制宣传单1000余份,统筹解决好涉及林区稳定、林业发展、林农利益等问题,为林农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实现司法职能从就案办案到注重司法服务的转变。如2011年4月份,林业庭人员深入梅口乡开展法制宣传时,现场一位林农走过来反映问题,他说:“我们家有一片毛竹林自留山,大约10亩左右,原来是以其父亲的名义办的证,近些年他一直在外打工,父亲跟其哥哥生活,2004年林改时,村里也明确按原有的自留山确权,其哥哥将10亩自留山全部做其名下,侵害了他的自留山经营权,兄弟俩因此产生纠纷。”了解情况后,当天刚好是墟天,林农杨某的哥哥也来赶墟,我庭干警通过林农杨某及时找到其哥哥,在现场组织杨某兄弟俩调解,其哥哥表示其有多年赡养父母,自留山应全归其所有。法官们及时向他们兄弟俩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自留山政策及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等相关法律,最终促使兄弟俩握手言和,哥哥同意划5亩自留山给弟弟杨某,兄弟俩轮流赡养父母。
能动司法:从单纯惩治犯罪到注重生态修复
随着泰宁旅游品牌的提升,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我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针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在发挥刑罚惩治功能的同时,突出生态修复,注重发挥司法引导作用,广泛开展绿色司法。
建立复绿补植与管护机制。为更好更快地恢复被毁生态林植被,维护集体林区和林农合法权益,以达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根据三明市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复绿管护若干规定》,从2010年起全面推广毁林刑事案件复绿管护机制,明确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由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个人及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复绿、管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签订复绿管护协议的,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理。2011年以来泰宁法院判令5件10名毁林案件的被告人复绿、管护林地104亩。
建立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为规范林业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今年3月,我院与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林业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实施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经林权单位同意情况下,在朱口镇神垢龙新农村安置点的公共绿化带(约30亩)、泰宁谢家龙国有林场山场(约120亩)建立二个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由司法行政机关适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劳动,确保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在绿色基地参加1-2次公益劳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与绿色公益劳动,培养矫正对象的劳动意识和绿色意识,提升公民对生态资源保护的意识。
建立公益诉讼机制。为了更好保护泰宁旅游生态资源环境,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2011年3月份,我院与检察院率先在全省推出《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等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作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生态环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发生可能严重危害环境的紧急情况时,法院可根据公益诉讼人的申请,对不履行生效禁止令的被告,按民事执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被告被判决承担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的,如果双方自愿达成以劳务形式折抵赔偿金协议,可以调解形式予以确认,防止了部分权益受害人不行使或不能有效行使权利给环境资源带来的侵害。
司法职能:从林权保护到生态资源保护
泰宁法院林业审判的司法职能,从森林资源类扩大到生态资源类,审判机构日趋完善,生态资源司法保护路径不断拓宽。根据市中院三中法[2010]130号文件规范林业民事审判案由的规定,从2011年1月份开始,我院统一将涉及27类生态资源民事案件划归林业庭审理,从原来审理森林资源类案件,拓展到农、林、水等生态资源类案件,同时根据泰宁旅游生态资源保护的需求,组建了“旅游生态资源保护合议庭”,为泰宁旅游生态资源的保护开通了绿色通道。从2011年1月份至今,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资源类刑事案件44件60人,化解各类生态资源类民事纠纷107件。如2011年审理金湖管委会诉九龙潭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区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权纠纷一案,通过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泰宁县政府成功收回景区经营权,为泰宁旅游二次创业,提升旅游品牌,发挥良好的司法保障作用。
定纷止争:从坐堂问案到诉前判后
泰宁法院积极探索生态资源类纠纷预防化解新机制,将司法工作向诉前、诉外延伸,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县。针对林业纠纷具有政策性强、诱因复杂、涉及面多、历史跨度长、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将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生态资源纠纷的首要选择,建立“一联二调三巡回”机制。
一联:与林业、农业、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建立涉诉纠纷大调解机制。从2009年以来,我院与林业、水利、农业、国土等部门的通力合作,诉前妥善化解涉林纠纷43余起,其中群体性纠纷6起,一些苗头性涉林纠纷化解80余起。如2011年妥善处理的梅口乡大洋村诉梅口乡镇约4500亩的“乡有林”纠纷,该起案件影响较大,一旦处理不好,可能引爆全县十万亩“乡有林”的涉林群体性纠纷,该案经诉前妥善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调:主要是诉讼调解与诉前调解。坚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案结事了”的原则,逐步探索和建立起诉前、庭前、庭中、庭后调解的立体调解架构。同时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的对接,严格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建立建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强化诉前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推动诉前调解机制的发展。
三巡回:巡回调解、审判、宣传。2011年以来,深入林区、景区,走访林农,开展巡回调解20余人次、巡回审判8件、巡回法制宣传5次,发放法制宣传单1000余份,统筹解决好涉及林区稳定、林业发展、林农利益等问题,为林农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实现司法职能从就案办案到注重司法服务的转变。如2011年4月份,林业庭人员深入梅口乡开展法制宣传时,现场一位林农走过来反映问题,他说:“我们家有一片毛竹林自留山,大约10亩左右,原来是以其父亲的名义办的证,近些年他一直在外打工,父亲跟其哥哥生活,2004年林改时,村里也明确按原有的自留山确权,其哥哥将10亩自留山全部做其名下,侵害了他的自留山经营权,兄弟俩因此产生纠纷。”了解情况后,当天刚好是墟天,林农杨某的哥哥也来赶墟,我庭干警通过林农杨某及时找到其哥哥,在现场组织杨某兄弟俩调解,其哥哥表示其有多年赡养父母,自留山应全归其所有。法官们及时向他们兄弟俩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自留山政策及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等相关法律,最终促使兄弟俩握手言和,哥哥同意划5亩自留山给弟弟杨某,兄弟俩轮流赡养父母。
能动司法:从单纯惩治犯罪到注重生态修复
随着泰宁旅游品牌的提升,对生态资源的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我院充分发挥能动司法,针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在发挥刑罚惩治功能的同时,突出生态修复,注重发挥司法引导作用,广泛开展绿色司法。
建立复绿补植与管护机制。为更好更快地恢复被毁生态林植被,维护集体林区和林农合法权益,以达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根据三明市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林业刑事案件生态复绿管护若干规定》,从2010年起全面推广毁林刑事案件复绿管护机制,明确对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由被告人与被害单位、个人及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复绿、管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签订复绿管护协议的,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理。2011年以来泰宁法院判令5件10名毁林案件的被告人复绿、管护林地104亩。
建立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为规范林业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今年3月,我院与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林业局联合制定《关于建立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实施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经林权单位同意情况下,在朱口镇神垢龙新农村安置点的公共绿化带(约30亩)、泰宁谢家龙国有林场山场(约120亩)建立二个绿色公益社区矫正基地。由司法行政机关适时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劳动,确保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在绿色基地参加1-2次公益劳动。通过组织矫正对象参与绿色公益劳动,培养矫正对象的劳动意识和绿色意识,提升公民对生态资源保护的意识。
建立公益诉讼机制。为了更好保护泰宁旅游生态资源环境,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2011年3月份,我院与检察院率先在全省推出《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损毁、侵占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生活环境等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环保机构、环保社团组织作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人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生态环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发生可能严重危害环境的紧急情况时,法院可根据公益诉讼人的申请,对不履行生效禁止令的被告,按民事执行案件进行强制执行。被告被判决承担修复环境费用及损害赔偿金的,如果双方自愿达成以劳务形式折抵赔偿金协议,可以调解形式予以确认,防止了部分权益受害人不行使或不能有效行使权利给环境资源带来的侵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