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退学案 校规与法律的冲突
2007-11-26 11:13: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之 凡
因学校未按规定颁发其毕业证及学位证,田永在1998年10月将母校诉上法庭。此案被誉为中国行政法制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该案的审理,促进了高校教育管理领域的法制化,同时也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调整产生了很大影响。
考试想作弊,这种微妙心理在学生中间并不少见,考场上抓几个现行似乎也不足为怪。但北京科技大学94级学生田永考试被抓,却引起了轰动——学生告母校的官司由此拉开帷幕。
学校:这种“不规矩”是作弊行为
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的学生田永,1996年2月29日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时,在厕所被监考老师跟踪发现有作弊嫌疑——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掉在了地上。虽未抓到“正在偷看”的直接证据,但监考老师还是按考场纪律,取消了他的考试资格。
北京科技大学有这样一条校规:“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对田永在厕所内的“不规矩”行为,学校拿出了这条校纪。但是,学校在作出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以后,并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结果,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正常学习及活动。学校每年正常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通过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学校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但是,1998年6月,学校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向其颁发毕业证。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化学系认为,他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田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1998年10月1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校规不能高于法律
在田永案之前,一旦学生和学校产生了纠纷,往往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解,学生不服处理要起诉,其结果也往往是被法院以超出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诉请。因为学校被认定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申辩。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销学籍、迁户籍、移档案等手续。
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认为“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分学生也要依法办事
海淀法院“敢吃螃蟹”,不但受理此案,还在判决中支持了田永。此举让司法界开始达成共识——学校是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对于一些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校纪校规,学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田永案开始,“学校诉讼”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
北京大学的博士刘燕文敢于跟母校“叫板”,显然与田永案的判决有关。1999年7月,因种种原因拿不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刘燕文起诉了北大,在庭审当中,刘的律师念答辩状的时候,也提到了田永案,这名律师说:“尊敬的法官们,正是那个里程碑式的田永案件的判决为刘燕文寻求司法救济打开了大门,给了刘燕文‘最后一线希望’。我真诚地相信,如果本案判决能够再次运用正当程序原则,那必将有助于推动现行学位评审制度的完善……本着对司法的神圣信仰,我们走上了法律的殿堂,并向你们说出了心中深深的渴望。”
2000年12月,黄渊虎将武汉大学推上被告席,他请求法院判令学校给他补办博士研究生注册手续,要求为他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并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2003年初,福州一所大学会计系一个姓穆的学生,在一门选修课的开卷考试中因找人替考被勒令退学,穆不服校方处分,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学者指出,处分学生应当在法律框架中进行,尤其应该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自20世纪末以来,高校处分学生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学校如何具体处理违纪学生的规定并不明确,学生硬着头皮敲开了法院大门,把高校的处分行为纳入了法律视野,同时,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把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向了高校教育管理领域,意义重大。
考试想作弊,这种微妙心理在学生中间并不少见,考场上抓几个现行似乎也不足为怪。但北京科技大学94级学生田永考试被抓,却引起了轰动——学生告母校的官司由此拉开帷幕。
学校:这种“不规矩”是作弊行为
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的学生田永,1996年2月29日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时,在厕所被监考老师跟踪发现有作弊嫌疑——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掉在了地上。虽未抓到“正在偷看”的直接证据,但监考老师还是按考场纪律,取消了他的考试资格。
北京科技大学有这样一条校规:“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对田永在厕所内的“不规矩”行为,学校拿出了这条校纪。但是,学校在作出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以后,并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结果,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正常学习及活动。学校每年正常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通过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1996年3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学校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但是,1998年6月,学校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向其颁发毕业证。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化学系认为,他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田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于1998年10月19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校规不能高于法律
在田永案之前,一旦学生和学校产生了纠纷,往往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调解,学生不服处理要起诉,其结果也往往是被法院以超出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诉请。因为学校被认定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诉讼的主体。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另一方面,法院认为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申辩。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销学籍、迁户籍、移档案等手续。
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1999年2月14日作出,内容如下: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认为“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分学生也要依法办事
海淀法院“敢吃螃蟹”,不但受理此案,还在判决中支持了田永。此举让司法界开始达成共识——学校是有部分行政授权的行政主体,对于一些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校纪校规,学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田永案开始,“学校诉讼”在全国各地不断出现。
北京大学的博士刘燕文敢于跟母校“叫板”,显然与田永案的判决有关。1999年7月,因种种原因拿不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刘燕文起诉了北大,在庭审当中,刘的律师念答辩状的时候,也提到了田永案,这名律师说:“尊敬的法官们,正是那个里程碑式的田永案件的判决为刘燕文寻求司法救济打开了大门,给了刘燕文‘最后一线希望’。我真诚地相信,如果本案判决能够再次运用正当程序原则,那必将有助于推动现行学位评审制度的完善……本着对司法的神圣信仰,我们走上了法律的殿堂,并向你们说出了心中深深的渴望。”
2000年12月,黄渊虎将武汉大学推上被告席,他请求法院判令学校给他补办博士研究生注册手续,要求为他落实户口和粮油关系,并赔偿物质及精神损失。2003年初,福州一所大学会计系一个姓穆的学生,在一门选修课的开卷考试中因找人替考被勒令退学,穆不服校方处分,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学者指出,处分学生应当在法律框架中进行,尤其应该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自20世纪末以来,高校处分学生而引起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对学校如何具体处理违纪学生的规定并不明确,学生硬着头皮敲开了法院大门,把高校的处分行为纳入了法律视野,同时,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把司法审查的触角伸向了高校教育管理领域,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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