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法院公开被执行人十大权利赢得主动权
2007-10-26 14:38:00
中国法院网讯 (锡法) 针对执行工作存在的对被执行人“重义务、轻权利”、执行救济告知不到位等薄弱环节,今年以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东北塘法庭向当事人发放权利告知书,公开了被执行人十大权利。该法庭以执行程序的告知到位理顺被执行人的情绪,以权利救济渠道的充分释明保障被执行人异议权的行使,以强化执行透明赢得工作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截至10月份,东北塘法庭的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信访案件同比分别下降10%和15%,且无一矛盾激化。
在权利告知书中,明确了被执行人对案件执行人员证件出示和权利告知的要求权。这项权利把最容易被忽视的被执行人的知情权提至首位,将原本对被执行人“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转变为被执行人“享权利第一、以权利带义务”的观念,并凸显案件执行人员在各执行环节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和应当性,进而以告知释明到位获得被执行人的理解和信任,为下阶段的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权利告知书还特别强调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被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具备法律所规定的需回避的法定情形,则可充分行使申请回避权。此项权利将诉讼阶段的回避制度充分延续,并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提升到醒目位置,以主动提醒权利行使彰显司法的公信,使被执行人不因“告知不到位”而合理怀疑,不因“合理怀疑”而阻碍执法,从而赢得工作主动。
此外,该权利告知书在执行强制措施、执行标的以及评估拍卖等环节,为被执行人设定了救济途径。这些权利的主动告知,使被执行人对执行不能的后果以及由此引发的风险有了充分地了解,对法院采取系列措施后的救济途径形成了完整的概念。
在案件的执行中,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委托代理人,其本身对执行法律并不完全了解,遇有异议,大多以信访、上访等形式解决而并不通过正当的途径提出意见。东北塘法庭针对此种情形,将被执行人的异议权进行了归整并进行告知,使其在完备的法律保障下被执行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权利告知书中还赋予了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权和法院主持和解的请求权,同时也赋予了被执行人保留基本生活保障的请求权。东北塘法庭结合当前和谐执法重心,在执行前的权利告知中,首先将和解权的概念植入被执行人的头脑中,引导当事人运用和谐方式、非强制手法解决纠纷。同时,主动在执前提醒被执行人行使基本生活保障的请求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避免措施推开后的执行尴尬,使被执行人在生活有着的前提下,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
在权利告知书中,明确了被执行人对案件执行人员证件出示和权利告知的要求权。这项权利把最容易被忽视的被执行人的知情权提至首位,将原本对被执行人“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转变为被执行人“享权利第一、以权利带义务”的观念,并凸显案件执行人员在各执行环节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和应当性,进而以告知释明到位获得被执行人的理解和信任,为下阶段的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权利告知书还特别强调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被执行人如果认为执行人员、书记员具备法律所规定的需回避的法定情形,则可充分行使申请回避权。此项权利将诉讼阶段的回避制度充分延续,并作为被执行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提升到醒目位置,以主动提醒权利行使彰显司法的公信,使被执行人不因“告知不到位”而合理怀疑,不因“合理怀疑”而阻碍执法,从而赢得工作主动。
此外,该权利告知书在执行强制措施、执行标的以及评估拍卖等环节,为被执行人设定了救济途径。这些权利的主动告知,使被执行人对执行不能的后果以及由此引发的风险有了充分地了解,对法院采取系列措施后的救济途径形成了完整的概念。
在案件的执行中,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委托代理人,其本身对执行法律并不完全了解,遇有异议,大多以信访、上访等形式解决而并不通过正当的途径提出意见。东北塘法庭针对此种情形,将被执行人的异议权进行了归整并进行告知,使其在完备的法律保障下被执行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权利告知书中还赋予了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权和法院主持和解的请求权,同时也赋予了被执行人保留基本生活保障的请求权。东北塘法庭结合当前和谐执法重心,在执行前的权利告知中,首先将和解权的概念植入被执行人的头脑中,引导当事人运用和谐方式、非强制手法解决纠纷。同时,主动在执前提醒被执行人行使基本生活保障的请求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避免措施推开后的执行尴尬,使被执行人在生活有着的前提下,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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