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执行和解结案应注意几个问题
2005-11-15 15:41: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建川
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双方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产物。执行和解结案时应注意几个问题
一、强对执行和解的审查和监督。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时,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的意识表示,而不能有任何外来的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或用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而且即使勉强达成协议,其基础也不牢固,当事人随时都可能反悔,撕毁达成的协议,从而引起新的纷争。从执行的实践来看,和解达成的协议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各自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放弃或减少某些实体权利。但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束,而不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压服的结果。
2、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尽管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但因涉及到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所以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它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此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自愿,亦属无效。
3、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若委托代理人为执行和解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说明委托进行和解的事项和权限。
4、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其中一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集体诉讼案件中的选定的代表人进行和解,须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二、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应主动督促执行,并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于和解协议得到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执行工作中,有的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按时到庭并说明目前没有履行能力,经济困难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为了能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对双方做和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目的是达成和解协议后,能报结案件,和解协议达成后,有的被执行人能自动履行,但有部分被执行人不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多次到法院请求法官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的申请执行人还向执行法官递交了恢复执行原判决的申请,但有的执行法官既不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又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导致案件长时间的不予执行。对于执行和解的案件,执行法官要增强责任心,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要查明情况,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要中止执行,并给申请人讲明中止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行,使申请人打消法官不给执行的顾虑,减少上访案件,使社会更加稳定。
三、应把握好强迫和解同法官主动引导的界限。对此执行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语言艺术及较深的调查功底和预见能力,要不断提高执行艺术和化解矛盾的水平,这是一个长期锤炼的过程,不能为结案而强迫和解,也不能放弃可能的希望而无所作为。
四、应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执行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如被执行人假借和解去恶意拖延执行时间,增加对方讼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法院对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案件执法周期长,使这些案件久拖不决,成为“口袋案”,“抽屉案”,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时间得不到实现,使申请人对法院的权威性产生怀疑。执行法官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除了加强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监督,更要跟踪和解协议的履行,要从和解协议的合理性和被招待人长期以来的态度来考察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而逃避执行的可能,从而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执行时间。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一、强对执行和解的审查和监督。在执行和解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时,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的意识表示,而不能有任何外来的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或用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而且即使勉强达成协议,其基础也不牢固,当事人随时都可能反悔,撕毁达成的协议,从而引起新的纷争。从执行的实践来看,和解达成的协议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各自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利放弃或减少某些实体权利。但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束,而不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压服的结果。
2、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尽管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但因涉及到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所以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和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它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此规避法定义务。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自愿,亦属无效。
3、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如果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为之,若委托代理人为执行和解的,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必须说明委托进行和解的事项和权限。
4、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其中一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集体诉讼案件中的选定的代表人进行和解,须经全体当事人同意后才能进行。
二、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应主动督促执行,并及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对于和解协议得到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执行工作中,有的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按时到庭并说明目前没有履行能力,经济困难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为了能促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对双方做和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目的是达成和解协议后,能报结案件,和解协议达成后,有的被执行人能自动履行,但有部分被执行人不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多次到法院请求法官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有的申请执行人还向执行法官递交了恢复执行原判决的申请,但有的执行法官既不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又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从而导致案件长时间的不予执行。对于执行和解的案件,执行法官要增强责任心,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要查明情况,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要采取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要中止执行,并给申请人讲明中止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执行,使申请人打消法官不给执行的顾虑,减少上访案件,使社会更加稳定。
三、应把握好强迫和解同法官主动引导的界限。对此执行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语言艺术及较深的调查功底和预见能力,要不断提高执行艺术和化解矛盾的水平,这是一个长期锤炼的过程,不能为结案而强迫和解,也不能放弃可能的希望而无所作为。
四、应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执行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如被执行人假借和解去恶意拖延执行时间,增加对方讼累,严重损害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法院对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案件执法周期长,使这些案件久拖不决,成为“口袋案”,“抽屉案”,造成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长时间得不到实现,使申请人对法院的权威性产生怀疑。执行法官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除了加强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和监督,更要跟踪和解协议的履行,要从和解协议的合理性和被招待人长期以来的态度来考察被执行人是否有恶意通过达成和解协议而逃避执行的可能,从而防止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执行时间。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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