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地方性法规无效:违法还是护法
2003-11-30 15:24:03 | 来源:南方周末 | 作者:郭国松
  因在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中触犯人大“尊严”,女法官李慧娟正面临被撤销审判长职务并免去助审员的“严肃处理”。

  惹事的判决

  今年30岁的法学硕士李慧娟,是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一名年轻的女法官。

  就在这位女法官主审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定为“严重违法”而面临被罢免时,记者来到洛阳中院。李慧娟办公室的同事说:“她已经好几天没来上班了。”

  两年前,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今年初,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中院,要求赔偿。

  这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落到了李慧娟法官手上。

  庭审中,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肯赔2万余元。由李慧娟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因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合议庭将审理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会上没有人提出异议。

  不知何故,主管副院长将本应由他签发的判决书,委托给经济庭副庭长赵广云签发。5月27日,洛阳中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

  这份经过审委会讨论通过的判决书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被认为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指的是《条例》第36条,它规定农作物种子必须由政府定价。

  就是因为这几句看似轻描淡写的表述,随着案件被上诉至二审法院,这个原本不起眼的小案子突然升级为“法官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一时间,李慧娟等法官措手不及。

  10月1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

  法官错在哪里

  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于11月7日作出书面决定,分别撤销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11月13日,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卓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证实,对赵、李二人的处分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现在尚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几经周折,记者找到了以休假为名暂时离开洛阳的李慧娟。她虽然满腹委屈,却坚持认为,尽管《种子法》对农作物种子的价格没有具体规定,但其立法精神是种子价格应由市场调节,这也是《价格法》早已确立的原则。

  据记者了解,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政府定价目录中,并不包括玉米种子。此外,尽管地方政府也可以依法公布政府指导价目录,但须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方为有效。

  为了慎重起见,李慧娟他们在作出判决之前,专门向国家发改委查询,得到的答复是:河南省目前没有地方定价目录。据有关人士介绍,在《种子法》于2000年12月1日施行后,原来由政府垄断和限价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全部转为市场调节。

  事实上,河南省虽然存在着政府定价的地方性法规,但截止到洛阳中院判决该案件时,的确没有所谓的政府定价目录。被告伊川县种子公司违反合同,将本应卖给汝阳县种子公司的玉米种子,以每公斤10元的市场价卖给他人,本身就是河南省没有对农作物种子进行政府定价的一个反证。

  就在洛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引起风波后,河南省发展计划委才于8月25日公布《河南省定价目录》,其中包括玉米种子。

  李慧娟说:“《河南省定价目录》是在一审判决之后制定的,对本案不具有溯及力。但是,河南人大方面在认定一审判决严重违法时,却列出了这个定价目录。难道认为法官严重违法的依据,就是一份没有溯及力的文件?”

  判决闯出大祸后,不少领导、同事埋怨李慧娟、赵广云,认为完全可以在判决中直接适用《种子法》,而无需对《条例》进行评价。但李慧娟却不同意:“最高法院一直强调要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而这个案件双方争执的焦点,就是《种子法》和《条例》到底该用哪一个,这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决不能武断地用‘本院不予采纳’来敷衍。《条例》的有关条款因为与上位法相抵触而自然无效,是《立法法》规定的,我们不过是根据《立法法》,在判决书中表明不适用《条例》的依据。”

  李慧娟:谁来保护我的权利

  现在,对赵广云、李慧娟两位法官的严厉处罚看来已成定局,但审委会决定的案子,为何要处罚法官呢?这自然也是赵广云和李慧娟感到费解的问题。“这是一个怪圈,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没有决定权,而案件一旦出了问题,承办案件的法官就成了一切错误的罪魁祸首。这种体制挫伤的不仅是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也会导致法官失去责任感,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委屈之后的李慧娟似乎已经大彻大悟,“法官依法办案,却被砸了饭碗,让我一个小小的女法官为护法而牺牲,谁来保护我的权利?”

  在李慧娟看来,现在真正为难的是二审法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一审判决的批评,事实上已经形同终审判决。

  此案如何判,看来将成为各方的一个难题。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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