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首例适用宪法判决案件
2003-01-10 13:39:07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王卫国 马建滨
  受雇于未取得营业资格的雇主,如果遇到事故造成损害,能否得到赔偿呢?昨天,本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此类案件,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因为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关于“雇佣合同”的具体规定,法院依据《宪法》中劳动者应受劳动保护的原则,判决雇主需赔偿在提供劳务时遭遇火灾的雇工人民币8万元。据了解,这是本市首起适用《宪法》进行判决的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受雇于被告。事发当日,原告押运液化气到山东省一油库卸液化气时,因油库内有明火造成液化气体燃烧,将原告颈部及双手烧伤,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因医疗费用问题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因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80000元。而被告辩称,发生事故的原因至今不明,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因原告的赔偿要求未超出法律规定因此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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