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技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二)
2002-12-20 14:39:50 | 作者:朱 春 明
  三、信息技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价值

  当今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信息技术已彻底改变了人们现实生活,追求效率、速度成了时尚,人们对传统民事诉讼呆板缓慢的进程越来越无法忍受,民事诉讼迫切需要变革。同时民事诉讼的全球化、社会化的趋势,使得民事诉讼不仅需要观念的更新,更需要新技术的支持。信息技术恰恰在这一方面能够改造民事诉讼,使之不断发展。正象电子政务是一场革命一样, 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也是一种必然选择。有关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价值已是全球共识,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要强调的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殊的价值。

  1、我国民事诉讼的几个特点

  (1) 我国的民事诉讼在历史发展中受大陆法系和前苏联的影响,形成了自己的基本特点。即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也无委托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的习惯。法官在民事诉讼中居主导地位,但并不独立,其素质有待提高。庭审方式是职权主义,法官如单纯依据证据判决,将面临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风险。法官除开庭外,庭外工作如送达、调查、诉讼保全、调解也是办案的需要。 (2) 我国地域对民事诉讼影响: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风土人情差异较大,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的尺度均不同,造成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上心理上的不平等。(3) 是正在变革中的民事诉讼。表现为开始吸收英美法系中诉讼制度的优点,民事庭审方式从职权主义趋向当事人主义。注重诉讼程序公开,公正的同时强调诉讼效率的重要性,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但各法院对变革的具体措施做法不一,有些甚至摆脱了民诉法的制约。

  2、 信息技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价值

  (1) 实现高效、公正的民事诉讼,缓解目前办案人员的紧张状况。近十几年来民事案件数量一直高速增长,新型案件层出不穷,而我国法官的素质与之难以适应,对这种局面法官疲于应付。民事诉讼的变革也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恰为民事诉讼变革提供了很好的突破口。对法官而言,司法软件的运用使法官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而电子送达也加快了诉讼进程,实际上也延长了法官的有效工作时间。对疑难案件,法官可通过网络查到相应的审理和判决的结果可供参考,大大加快了疑难案件办案进度。法官可以将自己的全部精力放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与国外法官相比,我国民事诉讼中每一个阶段法官都要参与,法官真正用于审理和判决的时间并不多,信息技术的运用对他们有更重要的意义。对法院而言,送达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可减少工作人员和车辆,节省相当一部分财务开支;由于司法软件的使用,在审判流程中对工作人员的需求也减少了,法院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大大降低,同时可以增加一线办案人员。对节约下来的经费法院可以通过降低诉讼费或提高服务质量和内容来回报社会。

  司法软件是确定的程序,对所有的法官和当事人是一样的。而且每一次诉讼活动,均有相关的电子记录,排除了人为的随意性。未来的民事诉讼电子卷宗应对当事人在网上公开,彻底避免了黑箱操作。同时法官亦可接受院里院外的监督, 让诉讼活动全部暴露在阳光下,当事人可获得公开、公平的审判。真正现代的司法裁判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必须是,司法能有效的为所有人接近。 而法院通过信息技术能提供足够多的服务,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接近司法。信息技术的运用还有助于法官和当事人控制审判的节奏,使诉讼期限合理,这也是公正司法的要求。

  (2)增加法院的公共服务功能,缩小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机会和能力的不平等。民事诉讼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专业化、精英化、复杂化的特点。普通民众对诉讼程序的了解十分有限,也难以独自参与和完成诉讼。信息技术的运用增加了诉讼知识的传输渠道,同时为人们获得司法援助提供了方便,拓宽了民事诉讼的运用范围和运用方式。尤其是疾病、伤残、赤贫等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他们既没有经济条件又缺乏法律常识,在民事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信息技术的运用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为大众建立开放式的公共信息平台,提供免费的诉讼服务,使弱势群体能获得法律的关照。此外在线法律咨询、诉讼材料的数字化传输、民事案件数据库的网络共享等运用方式,为人们提供了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降低了成本,缩短了距离,缩小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机会和能力的不平等,体现了公正、平等、透明的现代法制精神。

  (3) 逐步实现全社会民事诉讼信息资源共享,为电子法院创造条件。这里涉及三个层次的运用,第一步是各法院先建立民事案例数据库,民事案件归档后可供本院的法官阅读使用,具体的案件档案可对当事人开放,法院可收取适当的费用。第二步是法院网络之间互通互连,下级法院移送民事上诉卷宗;上级法院调取下级法院的民事电子卷宗均能通过网络进行,在特定情况下各法院之间可依一定的程序调阅其他法院的民事电子卷宗。如上海法院之间调卷须通过上海高院批准。第三步是法院已结案的民事电子卷宗供全社会利用。民事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符合公开宣判的原则,也是各法院做地最好的部分。但在电子卷宗公开程度上各国做法不一,美国联邦法院的电子卷宗是按类别存入数据库,律师或大学研究机构人员在输入律师证编码并在线交纳一定费用后可进入该系统查阅。 笔者认为在不涉及隐私和公共安全的情况,我国电子卷宗在一定时间后均应向社会公开,以供查阅、研究使用。法院也可开发这方面的资源,让全社会共享。

  (4)拓展民事诉讼的发展领域。一方面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发展了现有民事诉讼各阶段的形式。信息技术,尤其是高端的网络技术,对传统民事诉讼在时间、空间上的存在方式进行了颠覆,民事诉讼程序的现实性为网络的虚拟性所侵蚀,立案、送达、听证、庭审、公告、执行等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将突破原有的形式和范围,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如电子送达将民事送达的效率成倍提高;远距离在线开庭扩大了庭审的外延;电子证据传输、识别与保存消解了证据的物质性等等。可见,民事诉讼在程序方面的发展将随着技术的演进和应用程度的加深而不断发展和变化,技术为其发展提供了无限丰富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拓展了现有民事诉讼的内容。首先信息技术本身需要纳入到民事诉讼的规范中,其次网上诉讼、网上ADR 的发展为民事诉讼创造了新的空间。所有这些既对民事诉讼的发展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创造了机遇。

  四、信息技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运用保障

  1、物质和技术的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计算机和网络通讯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发达国家尚有不小地差距,国内地区间信息化贫富不均的问题更加突出,城乡差距加大。最高院的五年改革纲要中亦明确提出了一些要求,但从实施的结果看,基本上未实现这一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未能得到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2001年5月信息产业部发布《信息产业“十五”计划纲要》,该纲要明确十五”期间信息产业投资规模为17000亿元,我国将建成世界上规模容量最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通信网络,还要建成数十个专网,专网光缆总长度近5万公里。前面已谈到,法院之间的网络通讯的基础设施建设只有纳入到《信息产业“十五”计划纲要》中,争取一个专网指标,取得财政的大力支持,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才更有物质和技术保障。各级法院在改善办公条件时,必须加大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投入,为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创造必要的平台。最高院还须对全国民事诉讼中使用的司法软件的效用进行评估,同时开发针对民事诉讼的各种司法软件,采用其中优秀的,统一技术标准和诉讼文书的格式,推广到全国法院系统。由于我国是一元制的民事诉讼模式,相比美国,推广遇到的阻力要小得多,技术上也容易得多。

  2、人员的保障。一方面是加大计算机各类人才的引进与使用;另一方面法官和书记员不仅要掌握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运用,而且必须思考信息技术对传统民事法律理念的冲击,主动适应这种变化,才能发挥好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这种变化不仅发生在民事程序法上,而且发生在民事实体法上。比如认定电子签名的真伪及效力,是法官面对电子诉讼文书和网络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诉讼费、案款的交纳和结算时法官应了解电子资金划拨的程序及风险; 而电子邮件(e-mail)送达时间和地点的确定, 电子证据保全、电子司法鉴定的进行,都是诉讼中法官应当掌握的。很显然法官不掌握相当的信息技术的知识,是无法正确认定和处理好上述问题的。因此逐步加大对法官及书记员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信息技术知识,是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的关键。

  目前须克服两种不良倾向,避免因对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错误运用而导致不公平。(1) 有些年长的法官出于偏见或不了解,拒绝运用信息技术,并对使用信息技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设置障碍。而当事人特别是IT行业的企业会无法忍受此种低效率的工作方式,并对法官的知识能否胜任审判感到忧虑。(2) 另一些年轻的法官则出于对信息技术的崇拜,在工作和生活中广泛地运用。形成习惯以后,容易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要求。一旦当事人不能满足,势必对法官和当事人的心态产生不良的影响,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3、立法的保障。《合同法》第11条确立了数据电文在法律上的地位,承认了以这种方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另十五”期间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法律草案项目有:电信法、信息法(或信息化推进法),以及修订邮政法。列入行政法规草案项目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条例、数字签名与认证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邮政法实施细则等。 最新的消息显示,《电子签章条例》已提上议事日程,可望于明年颁布实施。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必将给信息技术的运用提供法律上的支持,目前要做的就是加快立法的进程。

  但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最终还有待民诉法的修改,对此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谈一些具体的建议,以供参考。

  (1) 考虑信息技术运用时须遵守的几个原则。

现实与长远结合原则:对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整体运用不应由各个法院自行其是,因其涉及到法律和技术的结合,需要由整个法院系统和技术部门通力协作,也要与信息产业十五规划和电子政务发展一致。方案的设计不仅要考虑其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前运用,还要顾及到未来可能运用的规划和思路。

  安全性和渐进性原则:安全性是采用信息技术的前提,不仅指网络的软硬件的安全,而且包括法律上的可操作性。安全性本身要求一项技术成熟以后才能运用到司法部门,这也意味着必须渐进发展。

  有利原则:一项信息技术只要有利于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利于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就应允许运用。但应建立相应的机制,对此技术从效用和安全性两方面由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试点,再决定是否运用。

  参照国际立法和惯例原则:因信息技术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国际组织在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和法规。而民事诉讼亦有国际化的趋势,二者之间有相通的地方。故我国必须参与国际组织制定有关标准并参照国际立法和惯例,不能闭门造车。

  (2) 对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建议。

  明确电子签章的效力:过去个人以手写签名而单位以公章签名来保证签章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其安全性已得到了公认。而在网络交易中,所有的信息均以比特的形式传输(0或1),极易被复制和修改。传统的签章方式在网络中失去了作用,为了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否认性,人们发明了电子签章的方式。从形式看,二者截然不同,但起的作用是一样的。电子签章是网络运作的关键和基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诉讼文书的传递均需要电子签章的确认,否则信息技术的运用就无法保障。在电子签章单独立法后,民诉法应明确在民事诉讼中电子签章的效力等同于传统的签章,为网络技术的运用铺平道路。

  单列电子证据并确定其应有的证明力:民诉法第63条规定了7类证据,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的存在并发挥作用已是事实,但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一直有争论。目前学术界主要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区别说、独立证据说等四种观点。 笔者以为,电子证据在电子交易中的作用无其它证据形式可以取代,且电子证据的特点不同于传统七类证据,视听资料也不能涵盖电子证据的范围。故电子证据应单列并确定其应有的证明力。民诉法还应考虑到与另7类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及合法性更需要法律的制约,在对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及审查判断、采信须有特定的要求。

  更新庭审和直接言词主义的概念:多少年来庭审要求法官、当事人、证人等在同一个场所面对面进行,这也是直接言词主义的要求。但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国际化的网络纠纷,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到庭的代价可能比诉讼本身的标的更高。此时诉讼参加人运用网络技术参加庭审,与传统的庭审相比,除了空间的距离外,法官和当事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并没有受到影响。民诉法须对传统“到庭”和“直接言词主义”的概念进行新的解释,以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现实生活的要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运用信息技术参加庭审应视为到庭,发表的意见应视为直接言词。当然为确保上述人员身份的真实,应在可靠的场所比如当地法庭进行,并由专人审查。

  支持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对于立案,支持原告或律师在线提起诉讼,并鼓励法院与银行联网,在线进行电子资金划拨。对于送达,应顺应时代潮流,允许当事人采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法官在适当的时候可利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诉讼中必须要求当事人选择送达方式,采用电子邮件的,应留下电子邮件的地址。对于公告送达的,可规定中级法院以上的网站作为法定公告媒介。与以前公告相比,在网站公告,其保存的时间较长,而且容易查询,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执行,可积极探索网络给执行带来的便利,多层次建立监控系统,同时也应考虑债务人合法权益(比如隐私权)的保护。对于诉讼网络资源,除涉密以外,要尽可能地向社会开放。

  五、信息技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的前景

  毫不讳言,信息技术在发达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已走在我们的前面。但近十年信息技术在我国高速发展的现实和民事诉讼变革的机遇告诉我们,只要将信息技术和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法院完全有能力在此方面赶上甚至超过发达国家,信息技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运用的前景是美好的。最后笔者对信息技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未来可能的运用作一番设想:

  1、各种民事诉讼支持技术的综合运用。包括 (1) 开发在法院内部使用的电子文档、电子卷宗、电子搜索等各系统和各种庭审支持技术,改造法院的民事审判方式,优化法院的办案程序,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2) 建立各类型民事案件的数据库,加大各法院联网以后民事诉讼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得法官能尽快掌握必要的审判知识。(3) 开通用于内外互动的电子支付、信息查询、电子文档收发等系统。将上述各种技术综合运用,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2、法院网站的建设。网站的建设是重点,就象法院的大厅,它是法院对外提供服务和与当事人互动的信息平台。网站对内应成为法官与外界联系的平台,在一定条件下法院的服务器应与银行、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网,法官可获取与诉讼有关的必要的资料。而对外,网站一方面提供静态的服务,尽可能多地提供法律信息,比如一周开庭表、民事诉讼程序指引、法院的地理位置及附近的交通状况、民事法庭的设施等。同时提供足够多的相关链接,比如当地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上下级法院等。另一方面为法院与当事人互动提供平台,比如在线诉讼程序的咨询、电子文档的收发、电子卷宗的查询等

  3、网上ADR 的发展。网络为ADR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而ADR也为网络纠纷提供了适宜的手段,故网上ADR 的发展是必然趋势。 对一些民事简易案件和网络纠纷,可尝试网上ADR。网上ADR的实践必将促进电子法院的发展。

  4、信息技术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立案:原告在线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以电子认证确定原告的身份。审查同意受理案件后,原告以电子支付交纳诉讼费。计算机系统生成案号,初步建立电子卷宗。并随机指定办案法官和书记员,排定开庭时间和法庭,然后在线通知原告。

  送达: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电子邮箱地址须经认证,法院也可以与工商、公安部门的数据库联网,核实电子邮箱地址,并作为法定地址进行电子送达。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律师将更多地参加到民事诉讼中,法院还可以律师向司法局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为法定的送达地址。

  证据交换:原被告可通过网站上的电子文档收发系统按要求传送证据或诉讼文书,法院的服务器在收到后会自动回复,同时通知法官。法官也可通过Internet将证据或诉讼文书传送给当事人。

  庭审:系统会通知法官和书记员何时何地开庭,同时显示在法院对外的公告屏及网站上。书记员或记录员以速记方法做好庭审记录,记录同时显示在法官和当事人面前的计算机中。法庭还可使用语音识别软件及数码录音技术,由当事人阅读修正后,储存在电子卷宗中。庭审还可运用视频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当事人、鉴定人、证人不必到庭。而法庭将提供网上在线旁听,使审判公开做到极致。

  撰写裁判文书:法官需要撰写裁判文书时,只须按系统的要求即可生成固定格式的裁判文书,法官在上面直接填写即可;需要法律法规和判例支持时,法官可在数据库中很方便地浏览,找到所需的资料,将需要的内容直接复制到裁判文书中,既统一了法律适用的尺度,又提高了法官的办案能力。

  宣判及判决书送达:法院以电子邮件通知当事人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可在线参加。判决书可以电子邮件送达。

  当事人上诉、执行的提起均可以电子方式进行。

  利用电子卷宗移送上诉案件、归档:案件在一审之后,因卷宗的复杂和书记员的工作安排的原因,书面卷宗常不能即及时移送到上诉法院或归档。而在审理结束的同时,电子卷宗自动完成,书记员此时只须操作一下鼠标即可轻松完成移送上诉案件或归档。

司法统计:对于法院工作人员来说,司法统计是一项头疼的事情,面对一张张各类表格,非专业人员靠人工计算不仅容易出错,而且费时费力。而司法软件能够按要求自动制作统计报表,准确无误。

  执行制度:目前执行难是法院也是全社会面对的一个难题,其产生的原因有法院的执行不力,但更多的是大环境造成的,在执行中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可为解决此难题尽一份努力。目前我国的金卡、金关、金税工程正在建设中,储蓄实名制及有价证券的实名制也已实行,法官依法定程序可以通过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网络运用信息技术监控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并通过网络控制其消费或资产转移,以打击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同时法院可将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上网公布,并通知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网络,评定其诚信等级,加大违法的成本。随着信息透明度的提高,必然促使企业和个人注重自己的信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陈思